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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央视大火案看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处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0 2534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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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徐-威在任央视新址办主任兼**国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擅自决定于2009年2月9日晚在央视新址施工区内燃放烟花,并指派邓*慧等人筹办燃放烟花的相关工作。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间,沙-鹏等人在徐-威的授意下,购买并委托物流公司使用汽车将A级烟花及燃放设备从湖南省运至河北永清县,存放于只具备C级仓储资质的供销社仓库内,并先后确定、查看燃放地点。在刘*国的指挥下,曾-旭等7人在燃放地点进行烟花摆放、填药、连线、测试等工作。2009年2月9日,胡*斌按照徐-威的指示通知田*耕及高*寿做好燃放烟花的工作。田*耕、高*寿即分别通知李*义及陈*俊安排消防、保安工作。戴*霄按照邓*慧的指示,为燃放活动布置准备工作。2009年2月9日20时许,王*荣在徐-威授意下,点火启动了烟花燃放活动。该烟花燃放造成重大火灾,致1名消防队员死亡、8人受伤,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21333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1.6亿多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目无国法,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燃放烟花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威等2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遂对徐-威等21人判处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有1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0年7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各方观点】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以及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第一种观点,本案21名被告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21名被告人分别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导致因燃放烟花而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均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定罪处罚。理由是,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按各自所犯之罪分别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因共同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本案21名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一部分辩护人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也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从主观上看,各被告人确实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形,但缺乏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共同过失”;客观上,上述被告人的各自行为如运输、安装、燃放等虽然存在一定过失,但该过失行为并不足以导致本案的最终危害后果的发生,即行为与后果之间缺乏闭合的、独立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述被告人均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三种观点,为另一部分辩护人所持有,认为本案部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原因是此次事故应属于消防安全事故,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由被告人刘*国(三湘烟花公司股东)等负责消防安全的人承担危险物品肇事的罪责;而另一部分被告人高-宏(系央视新台址建设工程业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等人,由于仅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并不负有监管危险物品的职责,故不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失,也就不应承担危险物品肇事的刑事责任。【法官回应】对21名被告人应按所犯之罪分别处罚1.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二人以上由于没有履行各自的注意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督促义务,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导致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发生的,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具有双重性,一是各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职务、职业的要求本身需要履行的注意义务;二是各行为人由于在工作中与他人相互存在分工、协作等密切关系,对他人的行为负有督促的注意义务。因而共同过失犯罪认定的关键,一是要认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双重注意义务,二是认定重大事故、重大损失的发生是各过失行为的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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