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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证明虚假出资的证据包括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34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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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诈骗形式层出不穷,其中虚假出资的行为在众多诈骗中尤为普遍,但因为很多人存在法律意识的薄弱,很多人并不重视其后果严重性。事实上虚假出资如果情节严重时是会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能够证明虚假出资的证据包括哪些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般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对于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但是,谁对案件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证明并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呢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分担证明责任的。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也是为了使民事诉讼能够有序并富有效率地进行。这里的“主张”,是指具有实体或程序意义的法律事实,而不能被理解为一种主观态度或意见。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提出某种事实声明后,其构成一种主张。而对方当事人或单纯否认,则不构成新的主张;若做出积极抗辩,则又构成新的主张。按此规定,举证责任是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而确定的,是先主张事实,然后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股东虚假出资的举证责任,应由已出资股东、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存在虚假出资行为的当事人承担

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对于已出资股东为原告的诉讼:其需要向法院提供其他股东虚假出资的事实,而若该股东对自己在公司设立时已足额缴纳出资不能举证,也未能提供在公司设立后将验资款项转入公司帐户的证明,即承担败诉的责任。符合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特征。

(二)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诉讼:公司作为法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事实。同上,该股东需要承担证明自己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三)以债权人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作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方,若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当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明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只要其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者相关证据线索,不用达到民事诉讼上的证据优势证明标准。

通过以上文章的分享,相信大家对于虚假出资的认定及举证有了初步的了解,随着法律的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提升,对金融诈骗警惕性意识也会提高,金融诈骗犯罪成本将越来越高。如果对此还有疑问,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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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虚假出资罪的有关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虚假出资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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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按照什么顺序逐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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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股按照什么顺序逐股清偿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优先股没有明确的清偿顺序,但是在公司破产时,债务人的财产在清偿完所有债权后,优先于普通股清偿。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公司分立的详细流程是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分立的详细流程是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 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 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 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 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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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公司股东,还是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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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流程是怎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相关公司的清算流程通常依照下列顺序展开 (一)接管公司 (二)对公司资产进行彻底清理 (三)对于公司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四)对公司债务进行明确核实 (五)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提醒其申报债权并进行债权登记工作 (六)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尚未完结的公司业务,以及对公司的债权进行回收 (七)投入到公司的诉讼活动中(八)安排和执行公司财产的处置事宜(九)履行清算过程中的债务偿还义务(十)编撰详细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十一)着手设计和制定清算方案(十二)申请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对清算方案予以确认并加以实施(十三)递交详细且详实的清算报告(十四)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 以上所述法律依据源自于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即清算小组在完成清理公司财产、编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之后,理应设计并拟定出详细的清算方案,然后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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