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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转租合同解除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7 56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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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租赁活动的时候,承租人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而承租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租的,那么转租合同解除应当满足什么条件?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转租合同解除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案情简介:转租合同解除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2008年12月31日,吴某与河南南阳卧龙区顺达社区桐西组(下称桐西组)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吴某租赁桐西组位于工业路***号四层小楼及场地,租赁期限6年,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年租金4万元,租赁合同还明确约定吴某对承租房屋不得转租。吴某租赁该房产后,于2009年5月和同年12月分别将该房屋转租给了王*娟和李*生,年租金分别为1.8万元和10万元,转租期限均为3年。2010年9月23日,桐西组通过拍卖程序将该处房产卖给了谢某,双方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了房产出售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根据法律‘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由桐西组将该房屋的租赁合同移交给谢某,由谢某继续履行,并享有合同的收益权,合同到期后由谢某自行安排处理。”谢某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后,发现吴某擅自转租该房屋,要求与吴某解除租赁合同。吴某以该处房产系桐西组的集体财产,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为由,于2011年1月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桐西组与谢某之间的房产出售合同无效,该案经两审,南阳中院维持原审裁定,驳回吴某的诉求。后因吴某依照转租合同,要求第三人王*娟和李*生支付租金,谢某以租赁合同已解除为由要直接收取第三人的租金,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应当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购买桐西组位于南阳市工业路***号的房屋后,即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承受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因桐西组与吴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吴某对承租房屋不得转租,且吴某也未举出桐西组同意其转租的充分证据,谢某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至于具体解除时间,原告主张租赁合同自2010年11月18日起解除,但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于2010年11月18日向吴某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而吴某在2011年1月8日向本院请求确认谢某与桐西组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的诉状中,明确表示谢某已向吴某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所以,应认定谢某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在2011年1月8日前已经到达吴某,该通知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相关规定,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故应当确认谢某与吴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以自2011年1月8日起解除为宜。

律师说法:转租合同是否能够解除

谢某与桐西组签订了本案所涉房屋的出售合同,谢某即拥有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同时也承继了桐西组与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与桐西组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对租赁的房屋只有使用权,无权对该房产做任何处理,包括转租,而却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转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已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权利人谢某有权解除合同。关于称其转租经过桐西组的认可的问题,因每次交租金都是吴某对桐西组所交,而非各承租户直接交给桐西组,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因此不能视为桐西组已认可其转租的行为,且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桐西组同意其转租,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2011年1月8日向卧龙区法院提出确认房屋出售合同无效案件中已认可谢某向其提出解除合同,故原审认定解除合同时间应为2011年1月8日是正确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转租合同解除应当满足哪些条件”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的时候,如果要转租的,需要经出租人的同意才生效。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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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支付的定金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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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支付的定金可以退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购房支付的定金可以退吗 1、购房支付的定金不一定可以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应该返还的情况 (1)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2)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有关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之定金并承担购房者的损失。 (3)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4)如果认购意向书关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主要条款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定金。

所有权人去世产权证如何变更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关于所有权人去世产权证如何变更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所有权人去世产权证要以继承的方式办理变更。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辟谣】 房产证房主去世可以一直不过户 真相:可以 解析: 房主去世后房屋过户是没有固定的期限的。 不动产的权属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变更的法律效力。 因此,一旦出现该种情形,建议最好要尽快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继承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 【提醒】 房产证所有人去世房子归谁 1、房产证所有人去世房子归继承人。 2、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有多份遗嘱的,以当事人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如下: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院拍卖房产怎么样买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关于法院拍卖房产怎么样买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竞买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 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竞买人凭银行进账单及人民法院财务收款凭证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交纳保证金人数不足两人的,不得举行拍卖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3)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报告。 拍卖成交确认书对付款时间、拍卖财产的交付等严格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执行。 拍卖报告应包括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竞买情况、拍卖结果、成交确认、拍卖笔录等详细情况及相关副本。 (4)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移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及相关材料,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在接到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业务部门。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价款全部汇入指定的账户。 (6)支付拍卖机构佣金。 佣金包括了工作人员前期调查、寻求客户、组织拍卖等发生的实际费用,拍卖机构不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7)买受人全额交付价款后,业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并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拍卖财产的交割手续。

无证。无证驾驶发生车祸

苏妙律师38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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