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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2 64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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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合同中需要负责较多的义务,其中就包括了主义务,然而当事人的主义务会因合同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有人会问买卖合同中的主合同义务是什么?下面就由华律网的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是什么

所谓主合同义务,又习惯被称为主给付义务或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合同法》第135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59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所谓从合同义务,习惯上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或从义务,该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产生的,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合同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合同法》第136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间接义务,又称不真正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义务。确定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的属性,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首先是因为在合同法上,一些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合同义务的属性密切相关。

比如《合同法》第94条第3项关于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就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见,该项法律规范的适用一般仅与主合同义务有关。再如,《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不难看出,该项规定仅与出卖人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有关。

以上所提及的就是有关买卖合同中的主合同义务,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主合同义务在买卖合同中还是很重要的,所以当事人要认真对待其中的主合同义务。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华律网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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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基本法理
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2]《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
[3]《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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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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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依法成立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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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吗?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权出质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当基金份额或股权设定质押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的股权设定了质押,则此种质押权自股权完成登记之时起生效;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股权,质押权自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登记手续时起生效。 在成立了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之后,不得再进行转让,除非经由出质人和质权人达成共识并予以批准。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质人通过出售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获得的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这部分资金存入到专门账户中供债权人管理。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 1、保管人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其义务是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2、存货人的权利是要求保管人代为妥善保管和到期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其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仓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除非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此之外,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是无权代理,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经过双方签字认可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的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44条当中的规定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属于有效的,这也就意味着合同的订立的主体如果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话,也是属于一种构成了一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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