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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形式合同成立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23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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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时候,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合同的签订,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没有书面形式,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成立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没有书面形式合同成立吗

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交易行为时时刻刻都在发生,若每个合同都要签订书面协议难免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为了使订立契约的方式更具灵活性,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订立合同,体现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于大家的日常消费行为中随处可见,如集市上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买卖双方一问一答即可成立合同,该种形式的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容易分清责任,常常适用于能即时结清的合同关系。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来表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为意思表示。如房屋租赁期限已满,双方并未通过口头或书面延长租赁期限,但承租人继续交租金,出租人依然接受租金,就可以推定双方有延长租赁期限的意思表示。然而,认定该种形式的合同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才能判断双方是否以自己的行为来表现订立合同的意愿。

典型案例

2003年9月28日,张某与房产公司签订房产经纪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委托房产公司购买上海某处房屋,后在房产公司的介绍下,李某同意将房子卖给张某,双方口头约定房产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9.1万元。当日,张某支付定金5万元。但张某与李某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2003年10月25日,乙付清房款14.1万元,李某向张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14.1万元。

之后,李某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至今,并将住户守则、进户协议等交付张某。但当时由于该房屋系动迁安置房,2005年,李某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因国家规定拆迁安置房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张某要求李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但李某一再推脱,后经协商,由张某补偿李某6000元,李某答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房产契税规定的要求,双方重新签订一份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评估中心评估房屋总价为68万元,合同中也约定房屋价格为68万元,但除送呈交易中心审核的合同有双方签名之外,双方持有的合同均无签名。随后,张某支付了68万元房款的契税,李某却又不同意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李某称双方当事人的确在2003年就房屋达成买卖协议,但当时并未约定房屋价格,而是约定待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再根据市价确定价格。2011年,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确定房屋总价为68万元,但张某至今未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则称,68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总价仅为办理过户手续之需,实际双方就系争房屋早于2003年已交易完毕,当时约定的19.1万元房款其已付清,李某将系争房屋交付其使用至今。因此,68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总价并非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案释法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并非只有书面协议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具有订立合同意愿的,法院也可以认定当事人订立了合同。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然在2003年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从本案的案情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认知:

首先,李某自2003年始就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张某使用,如果不是张某已经购买了房屋并付清房款,否则直至本案发生时,李某从未主动向张某通过诉讼途径或其他方式主张任何权利,这显然是有悖常理的。因此,法院可以根据这个基本事实认为,虽然张某与李某在2003年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就房屋价格为19.1万元的内容达成了共识,双方在2003年已经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基于对以上事实的基本认知,我们可以知道张某与李某关于总价为68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是双方当时买卖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根据当下的房产交易政策,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签订的,并非双方实际履行之合同。因此,双方在交易中心备案的合同中虽然有张某与李某的签字,但该份合同并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

最后,从本案的实体判决来看,李某将房子卖给张某后,收取了19.1万元的房款,却在房屋已经满足上市交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条件的情况下,却未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是不对的。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最终法院判决了李某败诉,也证实了李某的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应当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因利益的变动而背弃自己的承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签订合同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所以如果是口头形式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也是会成立的,但是如果是口头形式,很可能在部分情况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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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涉外合同成立及生效
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
定金合同成立的要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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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起诉银行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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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纠纷律师费一般怎么计算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租房合同纠纷律师费一般怎么计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如何撤销拍卖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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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撤销拍卖委托合同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 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终止协议什么情形适用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终止协议什么情形适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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