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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由于自诉人举证能力受限,大多自诉案件均被裁定驳回。
此外,自诉案件中有些案件自诉人并不能垄断起诉权,国家专门机关不用征得其同意可行使公诉权。并且自诉人的权力在某些案件中并不能任意行使,例如上述所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种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重婚案件,自诉人在诉讼中不能调解、和解或撤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权益,往往会涉及到整个社会、家庭,所以法律才赋予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干预的权利,但现实中除了轻伤害案件自诉较多外,其他类型的案件鲜有自诉的,究其原因,自诉人举证困难是很大障碍,故被害人往往怕麻烦不了了之?或虽报案但被公安机关以自诉案件为由而拒绝立案。因此,法律的这项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其立法本意,所以,笔-者认为自诉人自诉权不完整的案件应一律改为公诉,由国家机关行使诉权,加强对轻微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自诉案件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八种案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这八种轻微刑事案件既可自诉,也可公诉。
案例
律师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湖南就审理了首起因家庭暴力自诉转公诉的案件。
站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庭被告席上,李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日宣判。据悉,此案也开启了我省家庭暴力案自诉转公诉的先例。
案情回放:25岁的湘潭人张某和同为湘潭人的李某结婚3年来,李迷恋电游赌博,输掉40多万元仍不知悔改,张多次劝说无效,还屡遭其殴打。张-遂决意和李离婚。2009年8月12日上午,张来到李所住酒店房间,再次与李协商离婚事宜。之后,两人来到湘潭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该局当日不予受理,他们又返回酒店房间,并发生争执。李对张拳打脚踢,还用板凳砸打,致其左眼睑皮软组织挫伤,鼻骨粉碎性骨折,脑震荡,并痛晕过去。醒来后,张向雨湖区公安分局云塘派出所报案。张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
去年8月26日,雨湖区公安分局向犯罪嫌疑人李某下达刑事拘留通知并将其抓获归案。今年3月19日,李某被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按照以往惯例,像这种家庭暴力致人轻伤的案件大多列入虐待家庭成员罪,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法院一般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但调解必须具备受害当事人充分谅解这一前提。考虑到案发规定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未自首,也未积极赔偿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而且据警方调查,近3年来,李某多次因家庭矛盾对妻子张某实施暴力。今年4月23日,雨湖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将此案起诉至雨湖区人民法院(公诉)。
检察官说法:雨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邓*岳说,自诉和公诉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则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自诉中,当事人处于原告地位,要自己负责举证,自担起诉风险。转为公诉后,原告由个人转为国家机关,当事人处于证人的地位,由司法机关搜集、审查、甄别、运用证据,其力度不可同日而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也小得多。在以往的家庭暴力自诉案中,施暴者之所以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是因为作为相对弱势的受害妇女自己取证异常艰难。由司法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以切实支持和保护受害妇女,这是促成此案走上公诉程序的原因。对于这起家庭暴力自诉转公诉的省内“第一案”,其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达到了“国家公诉介入”这样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新高度,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将大大加强。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自诉案件的种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有哪些?华律网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下面的内容。希望大家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帮助到大家。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二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
我们知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处分,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如果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可以自诉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是否可以自诉
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法律咨询: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律师解答: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在提起刑事自诉的时候,除了案件要是自诉案件的范围,同时主体也要符合相关的条件规定。那么大家知道提起自诉的条件是什么吗?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话,那么该人是没有资格提起自诉的。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你分析提起自诉的条件。(一)提起自诉的主体须是
由于刑事自诉案件几乎都是由案件中的被害者提起的,普通人与公诉机关相比,肯定对提起自诉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同时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那么刑事案件可以自诉吗?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刑事案件可以自诉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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