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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赔偿法规定下该如何保障人权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57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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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些年以来,由于相关规定的实质不公正和程序不正当,国家赔偿法被人戏称“国家不赔偿法”,因此,国家赔偿法要修改已经是共识,但如何修改?方向是什么?分歧就比较大。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那就是国家赔偿法必须坚持救济人权为出发点,完善实质和程序上的正义。那么赔偿法应该如何保障人权呢 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赔偿法规定下该如何保障人权

国家赔偿法在实质上的问题更多。首先就是国家赔偿标准过低,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平均工资的方法,造成两个问题,一是国家机关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仅仅是赔偿平均工资,根本就不足以对公民的人身损失进行补偿。事实上,许多公民因为人身自由的限制蒙受到巨大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二是,这么低的赔偿,事实上无法对侵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成警醒,国家机关没有动力去追究侵权工作人员的责任。因此,在国家总体财力比十几年前有显著提高的今天,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以达到救济公民权利和防范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势在必行。

赔偿法内容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发展的过程。所以,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渐进过程,现在国家赔偿法在实质上的问题就是国家赔偿标准过低。因此,在国家总体财力比十几年前有显著提高的今天,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以达到救济公民权利和防范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势在必行。如果在赔偿法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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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分怎么办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代扣分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代扣分的,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是对违章驾驶人的一种惩罚,不得找他人代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重庆修建房子复议程序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重庆修建房子复议程序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拆迁维权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 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信息公开: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房屋拆迁项目的情况,是否有征地批文、是否有立项、是否有环评、是否有规划等信息,以判断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3 委托专业律师:征地拆迁维权涉及多个复杂的程序,每个程序都很重要。 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征地拆迁维权需要将多个程序进行组合,多管齐下,以此推动案件的进展。 4 启动法律程序:在被拆迁人委托律师后,律师会指导被拆迁人启动法律程序,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获得合理补偿:通常在提起法律程序后,拆迁方会主动找被拆迁人沟通补偿事宜,如果补偿合理,被拆迁人可以签订补偿协议,获得补偿。

驾照的累计积分是什么意思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驾照的累计积分是什么意思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初次取得驾驶证日算起满12个月)。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邢台拆迁复议程序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关于邢台拆迁复议程序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如果面临拆迁并希望维权,你可以遵循以下程序规定: 1、确保你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这将为你提供维权的法律依据。 2、及时与拆迁方进行沟通。 了解他们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并表达你的意见和诉求。 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3、如果沟通无果,你可以考虑向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在申诉中,详细陈述你的情况和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4、如果申诉仍未得到满意答复,你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聘请律师代理你的案件。 律师将帮助你评估案件的胜算,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5、如果必要,你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你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务必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如拆迁通知、补偿协议、沟通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在维权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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