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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起盗窃案件是否可以认定为既遂?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2 2340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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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唐某、赖某、白某、高某窜至广昌县塘坊乡张坊路口,将被害人熊某堆放在路边的木头装上车,在装车时被被害人熊某发现。被害人熊某随后报警,被告人唐某、赖某、白某、高某等人逃走。当场查获已装车的5.77立方米杉木(价值3346元)。

【分歧】

华律网

本案在认定过程当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被盗的木材虽然已经装车,但是汽车还未开动,没有转移所有权,所以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持此种意见的认为木材装车完毕就已经转移了所有权,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关于盗窃罪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争议较大的有三种学说,(1)控制说,该说认为凡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盗窃所得财物的是盗窃既遂,没有实际控制所得财物的是盗窃未遂。(2)失控说,该说认为凡失主已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的是盗窃既遂,未丧失实际控制的是盗窃未遂。(3)失控加控制说,该说认为凡在失主已对财物失去控制并且财物已为行为人实际所控制的情况下,就是盗窃既遂,否则就是盗窃未遂。陈*良教授在分析以上三种学说认为,在关于盗窃罪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中,除控制说以外,其他各说均有所不妥。失控说,从失主方面来考虑,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失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并不必然表明被告人控制了财物,因而不能作为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失控加控制说貌似全面,既考虑了失主的情况又考虑了被告人的情况,但它忽视了失主失控,被告人并未控制的情况,因而也不够确切与全面。

笔者比较认同陈*良教授的观点,即在区分盗窃罪的未遂与既遂的标准上是控制说。因为采用控制说是构成要件说的必然结论。盗窃罪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主要是考察盗窃行为是否得逞的问题。因此,必须与犯罪的是否得逞的时候应坚持构成要件说,即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就是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只有客观上行为人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占有了公私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认为是盗窃罪构成要件的齐备。否则,就是盗窃罪的未遂。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公私财物的实际结果,而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主观标志,就是达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只有控制说,才能满足主观与客观这两个方面的案件。笔者认为,从本案案情分析,被告人唐某、赖某、白某、高某已经将要盗窃的木材装车了,说明他们已经对装车的木材取得了控制,就应当认定盗窃已经既遂。

通过对以上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持第一种意见的人显然采用的是失控说,即认为汽车还未离开盗窃现场,物主就还没有失去对木材的控制,就不能认定为盗窃既遂。从本案案情分析,只要木材已装车,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占有了公私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已经齐备,所以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既遂。(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唐*华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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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倒卖车船票罪如何处罚

法律顾问律师13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伙倒卖车船票罪如何处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依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合伙倒卖车船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 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 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 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 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赢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诈骗案从犯没有获利会怎么判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诈骗案从犯没有获利会怎么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诈骗案从犯没有获利会怎么判 1、诈骗案从犯没有获利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区分主犯、从犯的方法: (1)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反之则为主犯。 (4)诈骗案中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而主犯则起到了重要或者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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