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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唐某、赖某、白某、高某窜至广昌县塘坊乡张坊路口,将被害人熊某堆放在路边的木头装上车,在装车时被被害人熊某发现。被害人熊某随后报警,被告人唐某、赖某、白某、高某等人逃走。当场查获已装车的5.77立方米杉木(价值3346元)。
【分歧】
本案在认定过程当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被盗的木材虽然已经装车,但是汽车还未开动,没有转移所有权,所以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持此种意见的认为木材装车完毕就已经转移了所有权,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关于盗窃罪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争议较大的有三种学说,(1)控制说,该说认为凡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盗窃所得财物的是盗窃既遂,没有实际控制所得财物的是盗窃未遂。(2)失控说,该说认为凡失主已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的是盗窃既遂,未丧失实际控制的是盗窃未遂。(3)失控加控制说,该说认为凡在失主已对财物失去控制并且财物已为行为人实际所控制的情况下,就是盗窃既遂,否则就是盗窃未遂。陈*良教授在分析以上三种学说认为,在关于盗窃罪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中,除控制说以外,其他各说均有所不妥。失控说,从失主方面来考虑,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失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并不必然表明被告人控制了财物,因而不能作为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失控加控制说貌似全面,既考虑了失主的情况又考虑了被告人的情况,但它忽视了失主失控,被告人并未控制的情况,因而也不够确切与全面。
笔者比较认同陈*良教授的观点,即在区分盗窃罪的未遂与既遂的标准上是控制说。因为采用控制说是构成要件说的必然结论。盗窃罪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主要是考察盗窃行为是否得逞的问题。因此,必须与犯罪的是否得逞的时候应坚持构成要件说,即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就是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只有客观上行为人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占有了公私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认为是盗窃罪构成要件的齐备。否则,就是盗窃罪的未遂。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公私财物的实际结果,而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主观标志,就是达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只有控制说,才能满足主观与客观这两个方面的案件。笔者认为,从本案案情分析,被告人唐某、赖某、白某、高某已经将要盗窃的木材装车了,说明他们已经对装车的木材取得了控制,就应当认定盗窃已经既遂。
通过对以上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持第一种意见的人显然采用的是失控说,即认为汽车还未离开盗窃现场,物主就还没有失去对木材的控制,就不能认定为盗窃既遂。从本案案情分析,只要木材已装车,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占有了公私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已经齐备,所以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既遂。(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唐*华谌平)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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