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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2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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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合同的签订与成立都是有法律作为保障的所以在许多商业活动立合同的身影时常可见,当然为了使得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很多时候必须对它的形式进行严格规定,而在这里法律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则为不要式合同。那么要式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法律的规定有哪些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要式合同有哪些特征?

第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要式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的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不成立。

但为了促进交易,我国采用有限制承认合同效力的做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仍然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凡不具备上述三要件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使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也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华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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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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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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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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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合同是否还有效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破产合同是否还有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破产合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合同类别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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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书该如何写

法律顾问律师29分钟前回复:

关于补偿协议书该如何写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 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经营性用房的,还要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作出约定; 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 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 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

合伙开公司没有签合同纠纷怎么办?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伙开公司没有签合同纠纷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需要及时的签署一份补充的协议。 不会双方签署的是什么类型的合同合同中都必须要针对可能会产生的合同纠纷等违约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之后在合同中明确的体现,如果没有签署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况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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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装修合同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况有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具体可注意以下情况:1、合同主体不明晰: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 2、监理概念模糊: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消费者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3、书面文件不全: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等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 4、权利义务不清楚: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双方应做的工作。 5、增减项未加入合同: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工程项目的情况很多,但是好多都没有列入合同之中。 6、材料供应不明确。 7、工期延误没有规定:如果出现工期延误问题,消费者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需要写清楚。 8、质量标准不清楚。 9、工程验收不细心。 10、争议解决办法未约定。 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争议后的解决办法可以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签订买房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律师58分钟前回复:

关于签订买房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签订买房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开发商利用自制的商品房认购书或预购协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二)开发商利用自制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三)开发商排除或回避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视为要约,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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