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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及其姐姐许某某的委托,并接受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庭审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从被告人许某的犯罪目的方面看,被告人许某在作案的整个过程中一直以为是帮助别人要帐、索债、索要欠款,其犯罪目的是索取债务。
这在被告人许某2007年7月5日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孙某2007年7月6日的讯问笔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李某让孙某帮他要帐;孙某打电话给秦皇岛的许某,让许某来山东帮他要帐;孙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让王某帮他要帐。被告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以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其犯罪目的是索取债务。
二、从被告人许某主观方面的故意看,被告人许某在作案过程中一直以为是帮助别人要帐、索债,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为帮助别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构成绑架罪。
三、关于本案系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性质、犯罪行为构成的认定分析
从辩护人提交法庭的5份材料:
1、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孙静波2005-04-06发表在《华律网》的《由一起案件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中的法院判例
2、河南省西华县法院李水成2007-07-30发表在《华律网》的《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3、河南省衡阳律师邹*军2006年11月18日《邓文生、邓飞涉嫌绑架案一审邓飞的辩护词》中的一、二审法院判例及其中的2000年浙江省绍兴市一、二审法院判例
4、陕西省西安市甘军律师2006-9-23《论在索债中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中的法院判例
5、《华律网》网《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中的法院判例
可以看出,在北京、河南、陕西等省市均有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即使对于债权债务并不实际存在的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也作出了变更罪名,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判例。
本案中,李某与受害人的父亲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查清;或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行为人没有弄清事情的真相,而是想当然地从主观上认定朱某拖欠了债务,因而对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此时仍应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与否不应是区别两罪的标准。因为这种情况下,从处罚的合理性考虑,通过扩大非法拘禁罪的范围以缩小绑架罪的范围,如果李某与朱某之间存在既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但债务关系难以查清,处于待定状态,或根本不存在,对此,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样处理应更加符合刑法的立法主旨。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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