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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飞、龚磊磊伪证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3 2832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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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飞,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伪证犯罪,2009年7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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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龚*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伪证犯罪,2009年7月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0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飞、龚*磊犯伪证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飞、龚*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30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张*飞闻讯其父亲张XX与邻居刘X廷家发生争执,即赶到现场,发现张XX已受伤倒在地上。后被告人张*飞找到被告人龚*磊,让龚到公安机关作证,证实张XX的伤情系刘X廷之子刘X海殴打所致。被告人龚*磊在无目击打架现场的情况下,即和被告人张*飞先后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证,出具了案发当天目击刘X海将张XX致伤的证言,致使刘X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2月1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拘,同年3月4日被逮捕,同年7月3日被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飞、龚*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张*辉供述相互印证,且有证人王XX、张XX、刘X海、刘X廷、丁X等人证言,案发证明,抓获证明,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飞、龚*磊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飞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止。)

二、被告人龚*磊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刘*生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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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法律认定

法律顾问律师3分钟前回复:

关于诈骗罪的法律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诈骗罪的法律认定 涉案诈骗行为需满足以下必备要素:本罪行所涉及到的核心权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在此类犯罪中,被侵犯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不包括那些来自不正当渠道的非法获利。 从客观层面分析,本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欺瞒手段获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犯罪主体,且其主观意识必须是直接且明确的故意为之。 若有关于诈骗罪如何判定的疑惑,敬请随时线上联系律师寻求帮助,我们必将竭力提供更加快捷、有效的解答服务。

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不同

法律顾问律师5分钟前回复:

关于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不同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 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 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 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

法律顾问律师11分钟前回复:

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客观要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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