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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贪污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建设、严重败坏党、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犯罪现象。在我国,自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中把贪污作为独立的罪名规定以来,我国刑法虽然对《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的贪污犯罪的内容有所调整,但贪污罪作为一种具体罪名还是保留了下来。公正客观地说,对贪污罪进行独立的规定,是一个颇具特色的刑事立法例。但是,也应该看到,该罪名使用至今,特别是开放以来,已很难适应贪污犯罪的现实,在其使用中甚至出现严重背离贪污罪立法主旨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分解贪污罪罪名,也许更能有效地打击贪污这一类犯罪现象,也许更能有效地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而更有力地维持党和国家的形象,并且也更能符合设立贪污罪罪名的本来目的。一贪污罪是由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骗取、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罪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极其严重的性质。首先,它的犯罪主体一般都受到党和国家较多的教育和培养,受到国家、人民和单位的信赖,从事管理性公务。这就要求他们廉洁奉公,管理好、使用好公共财产。但是,他们不但不尽职责,反而利用人民、国家对他们的信赖,利用人民、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利用其从事的职务之便,实施盗窃、诈骗、侵吞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这就从主体身份上比普通公民所犯的盗窃、诈骗罪具有更大的道德邪恶性、欺骗性和危险性。其次,贪污犯罪是以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为犯罪对象,并且是上述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这就决定了这种犯罪具有犯罪数额大,犯罪更为隐蔽,更易于得逞,因而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破坏更为严重的特点。近几年的实际表明,在犯罪数额上,贪污犯罪比普通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更为大得惊人。如,在普通盗窃案中,盗窃十几万、几十万者实属比较罕见,而贪污罪中,贪污十几万、几十万的已是十分平常的案件,贪污数百万、上千万的案件却经常见诸媒体,如北京市原副市长王*森案,如原贵州省**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闫*宏除受贿、挪用外,仅贪污一项就攫取国家财产65万元人民币和1.43万美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50万元;原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赵*利贪污1071万元;原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会计薛-根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共同贪污公款3344万元的中国最大贪污案,等等。仅1995年,人民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14402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96件。检察机关在1995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49亿多元。因此可以说,普通的盗窃、诈骗、侵吞案件是难以望贪污罪之项背的。再次,贪污犯罪严重腐蚀党、政府的机体,毒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严重腐蚀干部,妨害国家机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败坏国家机关的廉洁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制造对党和国家机关的不信任情绪。总而言之,贪污犯罪从其犯罪本身及其影响、道德上的邪恶性而言,表现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它给予严厉的惩处是完全应该的,合情合理的。重惩官吏利用职务进行贪赃的犯罪,是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代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统治的巩固,澄清吏治,总结历代兴亡更替经验的产物。从历史上看,作为现在理解的主要贪污行为之一的监守自盗,在中国古代立法中,其处罚是一直重于普通盗窃罪的。《唐-律》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很明显,监守自盗比普通盗窃在同等数量的情况下加重两个量刑等级。自唐-律以来,赃有所谓六赃之分。唐-律规定之六赃,指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受所监临财物、坐赃(其重轻依此次序排列)。显然,在这里并未把监守自盗独立规定为六赃之一。但到了明清律中,由于统治集团认识到官吏贪赃枉法对王朝的存续是一个致命的威胁,它会激起民变,造成革命,因而对六赃及其轻重次序作了重新规定。其从重到轻排序为:监守自盗、常人盗仓库、受财枉法、窃盗、受财不枉法、坐赃。把监守自盗列为六赃之首,认为它的危害重于常人盗仓库。在处罚上,清律规定,常人盗五两者,笞八十,而监守自盗一两以下,即笞八十。常人盗八十两者,罪止绞,而监守自盗满四十两者,斩无赦。这就使监守自盗成立犯罪的起点及同等数额下的受刑量大大高于普通盗窃。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手段,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了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相应规章制度,且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施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央对于贪污贿赂的违法行为持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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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手法呈现出不断翻新的趋势。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采用货币、物品之外的方式进行贿赂,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服务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
提供房屋装修、旅游费用属于商业贿赂吗?很多朋友不太清楚这一点,以下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受贿罪的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是否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之后再为其谋利。受贿罪也是存在共犯的,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合伙受贿是否属于共犯?今天华律网小编将为您详细解析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标准极其法律相关知识。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该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关于贪污犯罪如何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贪污罪共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关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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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刑事责任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罪有四种档次的量刑幅度,主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重来进行区分。关于贪污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介绍贿赂罪一般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是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介绍贿赂罪一般要怎么判刑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外,如果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在前述量刑基础上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会判多久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受贿罪的判罚年限:受贿罪是身份犯和经济犯。法律规定,对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关于受贿罪能判多少年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构成单位受贿罪的条件分别有: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客观上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哪些条件会构成单位受贿罪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关于贪污罪主体身份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