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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本起纠纷问题出就出在了开发公司在销售第一期商品房时打出的广告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如果与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设规划不一致时,是否有效或者说对开发商是否有约束力呢?让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对此所作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商业广告通常不构成一项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没有合同上的约束力。但是《民法典》同时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要视为要约。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广告通常情况下不构成一项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对广告发布人没有约束力。但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律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如果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该说明和允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说明,仍然视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有约束力。开发商违反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在第一期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中该地块明确为公用绿地和居民日常休闲场所,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公司对该幢楼房的设计和批准手续已经完成,和建筑商签订协议后建筑商已经进驻施工,由于该幢楼房不能按规划施工,开发商面临巨大的前期投入的损失不说,还要对建筑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打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应当吸取教训,谨慎从事,注意宣传方式,不要为了眼前利益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广告以外的宣传方法,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第一种,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这就是俗话中所说的“托儿”,即销售者雇佣他人,或者销售者的合伙人扮成购买者,对商品进行宣传。第二种,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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