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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05年至2006年间,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在专项反商业贿赂行动中,包括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28人被依法查处,其中仅自贡市第一医院涉案金额就达500多万元。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平,因涉嫌商业受贿被检察院刑拘留。继郝*平案发后,与之有相关联系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庄、卢*英等6名高级官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2002年至2006年间,原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副局长王*军,收受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5.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06年1月至10月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医药购销、商业零售、建筑、旅游等各类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5117人,提起公诉4212人,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010件,涉案金额8.8亿余元。[2]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与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极为敏感。商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左右。[3]该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但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更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成为滋生贪污、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医院的采购人员、供销人员及个别领导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使一些劣质药品、器械流入医院,引发医疗事故,对医院和患者造成极大损失,群众的不满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全面梳理了商业贿赂的具体形态,结束了我国“商业贿赂”没有确切规定的历史。《意见》总共包括11条内容,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范围等7个方面的内容,此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得到部分解决。[4]《意见》中直接涉及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规定为: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传递出国家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力度不断升级、范围不断扩展的决心,更为司法机关及时有效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对一些多发的商业贿赂行为如何定性还存在一定争议和模糊认识,影响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鉴于此,本文对《意见》未予明确说明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够为之合理解决有所助益。一、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收受“红包”行为的定性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红包”现象主要指,医生凭借其专业技术,在诊疗过程中收取患者或家属财物的行为。在我国现有的医疗环境中,由于医患地位的严重不对等,患者向医生送“红包”已经成为了一种行业潜规则,特别是在手术台上,动辄几万、几十万的红包更是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但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更败坏了医疗行业的风气,群众反映强烈。救死扶伤本是医生应有的职业操守,但有些患者却认为医生如果不收“红包”,就是对治疗没有把握,手术就不会成功,这种不信任的心理更加折射出此类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这种“潜规则”倘若得不到有效整治,毁损的不仅仅是医疗行业公共服务的诚信根基,更影响到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以揭发对方父亲受贿为由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以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提出和对方结婚的,可以认定为胁迫。关于“以揭发对方父亲受贿为由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二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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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被抓公司股份可以转让。根据我国《刑法》第393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采取行贿这样的一种措施,对于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于这些的负责主管人员采取一定的刑罚处罚措施。关于行贿被抓公司股份怎么办?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贪污罪共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关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
贪污罪的刑事责任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罪有四种档次的量刑幅度,主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重来进行区分。关于贪污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介绍贿赂罪一般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是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介绍贿赂罪一般要怎么判刑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外,如果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在前述量刑基础上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会判多久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受贿罪的判罚年限:受贿罪是身份犯和经济犯。法律规定,对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关于受贿罪能判多少年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构成单位受贿罪的条件分别有: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客观上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哪些条件会构成单位受贿罪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关于贪污罪主体身份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