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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链接案例简评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8 2638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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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了强烈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特别是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逐渐增多。网络在技术上、管理上的特点也使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性受到了制约,新技术革命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因应这种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确立了“向公众传播权”等权利,对传统著作权法律适用于网络环境作出了示范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有益的探索,为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确认“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作者享有的一项著作权,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著作权法修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法律总是滞后的,它无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另一方面,立法自身的滞后又加重了法律的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后著作权法修订已有三年,而国务院尚未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作出任何规定,据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目前正在加紧制定中,计划于年底出台。

互联网能够迅速发展、普及,链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正是网络链接在互联网站的不同页面之间以及亿万个不同网站之间建立了联系,使它们相互联结起来,形成了互联网络(当然这是建立在物理联结基础之上的)。因此,可以说链接是互联网的根本特征之一,没有了链接,互联网也就失去了生命力。然而,随着链接的诞生,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但正如前述,法律是滞后的,至今尚无关于链接的法律规定。可喜的是,包括法官、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总是努力将法律基本原理运用到新生事物中,从而促进新的法律的诞生。本文拟对网络链接案例进行简要的评析,以帮助广大读者了解在司法界对网络链接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基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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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案

原告诉称其得到作家周*茹的许可,获得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以国际互联网络、光盘、磁盘等电子出版物形式使用周*茹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原告在获得许可授权后发现,被告**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登载了周*茹两部小说集中的26篇作品,所登载的作品是由**公司提供。两被告称:**公司受**公司的委托,通过与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签订合作合同,合作为**公司开办的网站进行文学频道设计及制作有关栏目。根据合同约定,**公司的网站与今日视点中心所属今日作家网的相关网页建立了链接。本案涉及的周*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公司的网站只是与今日作家网登载周*茹作品的网页设置了链接,汤姆网站本身并没有实施登载行为,故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互联网上传播的各种信息和作品量巨大,如果要求设链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必须承担无限的事先主动审查义务,无疑将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担过重的义务。同时也应看到,由于设置链接往往出于增加网站访问量的需要,而增加网站访问量又与网站经营者力图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密切相关,按照权利与义务应相适应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链接时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向对方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保证要求,据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登载传播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行为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在得知原告起诉内容后,被告亦及时采取了停止链接措施,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评:法院判决说理充分,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明知被链接的内容属于侵权而仍然以设置链接的方式提供传播条件,或者在得知权利人提出警告后仍拒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外,设置链接的网站不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下一案例也验证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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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顾问律师11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尽的各项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若因种种原因导致公司未能正式成立,发起人将对设立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负债及相关开支负责。 其次,当公司无法成功建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对已经缴付的股票款项进行清退, 同时还需向认购者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补偿。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在公司构建初期,发起人因为自身疏忽或其他过错而给公司带来损失,他们必须对此负起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以上法律条款来明确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中的各类角色与义务。 法规来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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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经济纠纷

张翠英律师21分钟前回复:

您好,可以点击律师头像查看联系方式详细沟通

公司债务可不可以转移?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债务可不可以转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可以转让,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公司债务应是合法有效的债务。 2、公司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3、债务的受让方必须同意受让公司债务。 4、如果约定未经第三方同意,不得转让公司债务的,则公司债务转让应经第三方同意。 5、公司债务转让的,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公司官司输了没钱还如何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官司输了没钱还如何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官司输了没钱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后,债权人可以进行债权申报。 在资产清算完毕后,有清算的资产清偿相应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合伙工程退伙的时候怎么办?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伙工程退伙的时候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那么在经营期限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随便退伙的,如果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拒绝这个合伙人退伙。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期限的,那么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是有权退伙的。 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现有财产进行结算,按照退伙人占有的份额退给他相应的财产,而不是将其原先投入的资金退还给他。 而且在退伙的时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也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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