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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同方式应对投标人弃标行为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3 2745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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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具有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于明显低于成本报价的,评标委员会也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但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不一定都能实现,尤其是对那些在评审中价格分占较大比例的项目更是如此。

因为在价格分占较大比例的项目中,唱标后投标人对自己在当次投标中的胜负也就基本有结论了。一些投标人在发现自己的报价大大高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是发现自己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可能被发现其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时,往往会选择“放弃”投标。而这种“放弃”投标的表现形式又不尽相同:有的投标人是在澄清中提出放弃投标报价的承诺;有的投标人是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敷衍了事;有的则是拒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虽然这些行为都可能直接导致投标人不能正常地参与当次采购,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却应该以不同的方式应对投标人的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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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标人在澄清中放弃投标报价承诺的,应属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投标人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按照许多地方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段时间内撤回投标的,直接后果就是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如果投标人敷衍了事,就评标委员会对其价格的质疑,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将其投标按照无效标处理;如果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不能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

笔者建议,对于投标人在澄清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处理方式。只有这样,投标人在“放弃”投标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才会顺理成章,投标人也无从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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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股东要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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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亏损股东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 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 其二,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 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债务股东要承担责任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哪些情况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顾问律师53分钟前回复:

关于哪些情况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一人公司解散公司的钱该归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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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人公司解散公司的钱该归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人公司清算以后优先清偿下列债务,剩余资产归自己所有。 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后; 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一人公司剩余资产归该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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