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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租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13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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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或是物品等等的时候,双方需要对租金进行约定,然后再去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在约定租金的时候,还有水电费、家电维修、物业费等问题也需要讨论,那么,约定租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约定租金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租金,是承租人向出租人必须交纳的租赁费用,主要包括租赁物的折旧费、维修费、出租人的合理盈利等费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体现了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实践中,承租方违反该项义务的情形经常发生,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交付租金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应该把租金交付的时间明确规定在合同中,最好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来表示。短期租赁的,一般在租赁期完毕时交付租金;长期租赁的,按年、月或季度分次支付租金,不管是一次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支付的时间都应该明确而肯定。

关于租金支付期限的确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即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其次,在协商不成或无合意时采用后付原则,即一般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交付租金的标准。衡量租金高低的标准是: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确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但如果出租人利用承租人处于劣势即紧迫或缺乏经验而与之确定了很高的租金款额,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或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承租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撤销出租人的民事行为,使其行为自始无效。

3、交付租金的形式。按支付时间间隔的不同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半年支付、一年一付等;按每次支付金额的不同分为均等付租、不均等付租。还可分为期初付租和期末付租等。

4、租金的收取。如果租金标准合理,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无故不交或拖欠。当事人一方对租金标准提出异议,在新租金标准未商定以前,应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出租人拒收的,不视为拒交或欠交租金。承租方因出租方不及时修缮租赁物造成承租方利益受到损害而欠租的,一方面应责令出租费那个交清租金,另一方面,出租方也应修缮租赁物,维护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即租赁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合同的内容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租赁合同的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租赁物名称。租赁物名称在实践中会涉及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在国际贸易中标的物不同关税差别很多,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标明租赁物名称。(2)租赁物的数量。(3)租赁物的用途。(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直接关系着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根据租赁期限的不同,我们可以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自然终止。不定期租赁合同不能理解为永久租赁合同,而应当理解为任意期限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合同。(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6)租赁物维修。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有损耗,从而导致其正常功能受影响。因此,合同中应当约定由谁承担维修义务,支付维修费用。

《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提示性的规定,但并非强制性规范,仅仅起到倡导的作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因为租赁合同中缺少上述内容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就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另外,上述租赁合同内容也仅仅是租赁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当事人可以在这些内容之外,就租赁关系作出更为详细的约定。

约定租金时要能够站在自己的角度上去争取权益,提醒大家不能够光看到租金便宜就盲目的去选择。约定租金时要注意的内容或是在约定租金的时候自己比较吃亏不想要遵循,这时可以来华律网找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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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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