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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如果信托中为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的话,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排除我国《信托法》54条的规定,不是归属于信托文件指定的人或受益人及其继承人,而是信托财产作为遗产或清算财产由委托人的继承人继承。
2、不得作为受托人的继承财产。我国《信托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贵产或者清算财产。”
3、排除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我国《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
4、抵消的禁止。我国《信托法》第18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混同的排除。混同在信托法上的含义是:属于信托财产的权利(不包括所有权),作为其客体的财产,为受托人通过信托行为以外的途径获得,从而自然地进入了其固有财产的范围。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信托财产的特征具体有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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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受托人成为新的所有权人。那么信托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哪些财产可以进行信托?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信托财产的范围是什么信托财产就是信托关系中,由委托人移转所有权予受托人的财产
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交给自己信得过的受托人进行管理的行为,受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能不能对信托财产申请保全?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当今社会下,在信托法的信托财产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疑问,那么针对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称为信托财产,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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