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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制的思考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3 2307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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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制的思考

军事经济学院基础部黄*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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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股票期权制是20世纪西方国家企业产权制度和经营者报酬制度创新实践的一个成功范例,它对经营者提供激励,给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勃勃生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寻求有效的经营者激励机制,但效果始终不够理想。于是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StockOption,简称ESO)这个正遍及发达国家的经营者激励机制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一、经理股票期权制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内涵

现代企业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彼此分离为特征的,所有者委托经理人从事经营与管理决策,二者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通常情况下,由于经理和企业所有者均为自身利益而行动,两者效用函数出现了不一致: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资本(社会地位、才能等)的增值和自身利益(报酬)的最大化,而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则力图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当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比委托人更直接、更广泛地掌握着大量信息),而企业又处于不确定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代理人为了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可以利用信息优势逃避委托人的监督,可以不遵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行事,甚至会利用委托人授予的权力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增加自身的效用,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并带来效率损失和高昂的代理成本。显然,克服或防止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关键是赋予经营者足够的激励,将经营者的利益尽可能地整合到所有者利益中去,在委托—代理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正相关关系。经理股票期权制为两者利益的融合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所谓经理股票期权,指的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委托人)对经营者(代理人)实行一种长期激励的报酬制度。它赋予经理人员一个权利,即可以在一定的时间(执行日)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执行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当在股票期权的行使期限内股票的市场价格超过其执行价格时,拥有该项权利的公司高层经理人员通过行使这一权利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与执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反之,如果现在行使公司股票期权不能获利,持有者可放弃这一权利。与证券市场上其他期权一样,股票期权应该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

(1)股票期权的获受人,一般是指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2)行权时间表,即股票期权的执行期限;(3)行权价格,即股票期权施权价;(4)期权行权所需股票来源;(5)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源于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至今,美国大多数公司都实行了这一制度。实践证明,股票期权在激励企业经营者、减少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结构、促进稳健经营等方面极具优越性,具体表现在:第一,经理股票期权制可以为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有效的激励手段。按照经理股票期权制的运作机理,公司经济效益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理人员能否通过行使公司股票期权获得市场价格与执行价格的差额,因此,对于持有大量期权的经营者而言,他在很大程度上已开始为自己工作,只需股价的升跌而无需其他外在的干预就会激励其自觉地调整自己的工作努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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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企业破产重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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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企业破产重整的条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条件是: 一、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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