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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的特殊性表现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32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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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一直是国际上都非常重视的,因为这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而其中所谓发表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有著作人身权的一般性。但由于发表权的行使与否直接关系到著作财产权内容和作品社会价值能否实现,因此,著作权法赋予发表权不同于其他著作人身权的特殊性。那发表权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发表权的特殊性表现有哪些

1、发表权与其他著作人身权的区别

一般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也不因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届满而终止。而发表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之一,却具有时间性,它随着作品保护期限的届满而消灭。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为什么发表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一是发表权的行使与著作财产权的实现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二是发表权的行使是实现一部作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作者创作一部作品后不及时发表,那么,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内容就不能实现,同时,该作品的社会价值也不能体现。著作权法规定对发表权保护的一定时间性,既是鼓励作者尽快地向社会公开其作品的内容,给作者带来利益,也是通过鼓励作品的发表与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2、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

首先,通常情况下发表权的人身性表明其只能由作者依法享有,不能被转让或继承等而由作者之外的人享有。而著作财产权则不然,它可以被转让或继承,作者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对作者的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

其次,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或者说是一次用尽,即作者自己或者他人通过某种方式(如展览、表演等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之后,其作品的发表权就用尽了,即作者的发表权也就不存在了。因此,他人对已经公开了的作品擅自使用等,不可能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害。而著作财产权中的同一权能(如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只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内,各项著作财产权均可多次反复地被使用,当然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同时或反复多次侵害的对象。如甲、乙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分别翻译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那么,甲、乙的行为将同时构成对著作权人翻译权的侵害。

看起来好复杂但这也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发生了相关问题时我们应分析并认识发表权作为人身权的特殊性,发表权的行使与著作财产权的关联性,以及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之后再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有什么混淆的地方应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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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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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是假货怎样可以报案吗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网上购物是假货怎样可以报案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网上买到假货,属于消费纠纷,不属于警方职责管辖范围。 可以向网站客服进行投诉,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 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 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等。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 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 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 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 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 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树木影响到自家可以私自砍伐吗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树木影响到自家可以私自砍伐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树木影响到自家不可以私自砍伐。 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邻居的树木遮阴严重影响到本人的生活生产,首先应该和其协商,通过正当的途径进行解决,在未经邻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树木,造成他人损失,本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示】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华律网,27万+注册律师日常科普法律干货,若当前有棘手的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给你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受到人身损害怎么赔偿标准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受到人身损害怎么赔偿标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界定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界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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