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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46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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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合同的签订是各种商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这意味着我们的经济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对于经济合同的履行,我们应该都要注意,那经济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经济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经济合同另有规定或客观已不可能履行外,当事人要按照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经济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

(1)必须严格地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经济合同中所确定的标的,是为了满足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特定需要,如果擅自变更标的或以违约金、赔偿金代替标的,都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的目的。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他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如果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使得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或继续履行会给他方造成更大损失,强调实际履行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他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才能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继续履行经济合同。

2.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除按照经济合同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经济合同规定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经济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当事人:

(1)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据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方法履行。

(2)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履行义务。质量不明确的,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应按标准履行,在质量标准符合标的前提下,若有等级不明确的,可按中等质量履行。

(3)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权利人可以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也可以随时向权利履行义务,但都必须给对方以办要的准备时间。

(4)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义务。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购销合同的交货义务在供方所在地,建筑安装合同交付建筑物义务应在建筑物所在地,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在义务人所在地。

(5)履行合同的方式应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合同中无明确规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前应与权利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时,方可履行。

(6)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在购销合同中,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及提货期限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二、依法履行经济合同的好处

1、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可以约束不法的经济交易,确保市场的稳定.

2、保证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合同双方友好合作,相互讲诚信.

3、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避免受到欺骗.

4、促进市场经济下人们对法律的重视,遵纪守法.

5、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协作.

以上,就是对于经济合同法履行原则的回答,注意的是,合同法依照国家的法律成立,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约束,不然会依法惩处。如果大家对于合同法方面还有什么想了解或者具体的疑问,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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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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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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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有什么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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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践合同有什么种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或法律其他规定。 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所签订的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法律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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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应该加不可抗力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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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应该加不可抗力条款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可抗力条款不是必须要约定的。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中应该加不可抗力条款吗

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法规明确了法律效力吗?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法规明确了法律效力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法规是明确了法律效力的。 一个公司他可以设立分公司,虽然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法人组织,但是他只要是向有关机构登记申请了那也算是有营业执照的公司而与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合同,那么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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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河道清淤施工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河道清淤施工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违约金是制约对方当事人没有尽到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设定的一个违约金,违约金也不是狮子大开口胡乱设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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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约定双方所在地起诉可以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诉讼程序也不会启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管辖,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明确且唯一,如果约定了2个法院的,该约定无效; 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 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处法院其中的一个,而不能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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