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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梅江区兼职律师执业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8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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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全部申请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c)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d)品行良好。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d)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b)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办理材料

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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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按规定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址:http://www.gdlawyer.gov.cn/),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机关。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在后,根据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并处理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对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相关证件,并在网上进行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同时经办人员根据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处理电子信息材料,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址:http://www.gdlawyer.gov.cn/)查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梅州市经营许-可一门式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审查决定。省司法厅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律师执业决定书》,颁发《律师执业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经营许-可一门式综合服务出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兼职律师执业许-可初审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2009年)

附件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第三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的;

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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