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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方的义务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0 37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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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其实就是指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同,目的是为了约定旅行途中的各项事宜以及双方各自的义务和责任。那么,旅游合同中双方各自的义务具体有哪些,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内容。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旅游服务方的义务

旅游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向旅游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旅游服务。

1.旅游服务人应亲自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能委托他人履行这一义务。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组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 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我国台湾地区《旅行业管理规则》第27条第1款规定: “旅行业经营自行组团业务,非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旅行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业办理”。因此,旅游者的书面同意转让具有终止其与原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 系的效力。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让,转让的旅行社应承担法律责任。

2.旅游服务人应按约定提供服务内容。

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特别是客运汽车一项,应就其产地、品牌、型号、有无空调、座位数等内容作明确记载;旅游景点一项,应明确开始与结束参观时间, 必要时,可将旅行社所作广告宣传行程约定为旅游合同的附件;用餐次数和标准应当明确包括早餐的次数、标准以及正餐的次数和标准(菜、汤的数量,份量);住 宿标准应注意“标准间”一词的理解。只有在星级饭店里,“标准间”一词才有实际意义,一般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的“标准间”是没有标准的,因而,当住宿 设施是一般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时,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有无电视机、有无电话、电脑可否上网等设施、设备;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以及在每个购物点逗留的时间。

3.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旅游者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支付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这里的费用包括劳务报酬和服务报酬等。旅游者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及时支付有关费用给旅行社,除约定的免费服务项目外,旅行社提供的其他服务,旅游者接受的,还应另外支付费用。决定旅游合同中的费用的因素很多,其中除导游费等少数因素可由旅行社控制外,构成旅游价格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景点门票费等其他费用都不为旅行社所控制。而旅游产品内容的可变性也很强,一条旅游线路及相关各有关部门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极大的差异性。但在实践中,个别不负责的旅行社有时会采取减少旅游产品中部分内容以迎合旅游者的价格心理,或者先以低价与旅游者达成协议,再在旅游途中向旅游者临时收费用。

2.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和指挥,按旅游服务人的组织进行旅游服务。

3.保护旅游设备、设施。

以上的内容就是关于旅游合同中双方各自的义务,其中分为旅游服务方的义务和旅游者的义务,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过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法律方面还有什么其他不了解的地方,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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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种类,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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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 (二)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建设施工合同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种类,有没有法律依据

对方拒不履行交通调解协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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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方拒不履行交通调解协议如何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方拒不履行交通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施工合同付款方式的详细分类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施工合同付款方式的详细分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施工合同付款方式的详细分类 施工合同的付款形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具体而言,第一种付款方式就是遵照工程进程分阶段付款,即每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后,都将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项;另一种则如同预付款制度,即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初,就预付一部分款项,然后在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之后,一次性支付所有工程款项。 实际上,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种付款方式之外,还可以采用实物、劳动力来替代折算工程价款,这种做法通常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动态调整。 依照付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建设工程合同划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三类: 1.固定价格合同:此类合同中的合同价款包括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范围与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这些内容需在专用条款内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在约定好的风险范围之内,合同价款暂不作任何调整。 至于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需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进一步细化约定。 此类合同较适宜那些工程量规模并不十分庞大,而且能够精确计算、工期短暂、技术要求并不高深、风险因素相对较少的项目使用。 2.可调价格合同:在此类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价款可以依据双方约定进行适当调整,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详细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与规则。 3.成本加酬金合同: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款由成本和酬金两个部分组成,然后详细约定成本构成及其酬金的计算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总承包人需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向分包方支付款项;当分包工程完成量达到总量的百分之五十以后的七日内,总承包人须在双方共同确认无误后,再向分包方支付剩余的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紧接着,在分包工程完全完工之后,经双方首次验收合格两个月内,总承包人还需再次向分包方支付剩余的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最后,剩下的百分之十作为工程质量保证基金,只有在工程呈现出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之下,总承包人才将向分包方支付最终的这百分之十款项。 尽管面对合同无效的困境,但在验收合格后,相关款项仍然应该如数支付,这一点应得到严格遵守。 另外,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还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即按时付款,另一种是按预留付款。 前者是以工程进程为准进行分阶段付款,根据每个步骤完成的具体工作量,逐一支付相应的款项;后者类似于预付款制,即在签订合同之时,就需要预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项。

破产清算赔偿的五大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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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赔偿的五大顺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破产清算赔偿的五大顺序依次如下: 1、破产清算的费用和共益债务;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3、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4、所欠税款; 5、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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