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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交付的后果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37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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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交付后,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华律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一、买卖合同交付的后果有哪些

1、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民法理论将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

2、现实的交付即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将出卖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人等等。都是现实交付。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本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就是一种拟制交付。这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它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最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交付必须是依出卖人的意思而作出的,如未经出卖人的同意,买受人自行将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从出卖人处取走,则不构成交付,而是非法侵占的行为。

2、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的产权证明文书交付买受人。在前面提到的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就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将其转移给买受人。

二、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的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出卖人义务的规定首先就是“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也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买卖合同交付有哪些后果?既然双方都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应该要按照合同的内容好好的遵循,如对方有违反相关内容记得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解决。关于买卖合同交付的纠纷,最好多与相关专业律师咨询,华律网可以给你提供这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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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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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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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否同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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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否同时约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同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小型及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法规遵循及注意事项

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小型及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法规遵循及注意事项 小型微型公共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行事:,应明晰展示服务类别、租赁手续及流程,包括租赁车型种类、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让机制以及客户服务及质量监管电话等必要信息; 其次,应根据合同条款向承租者交付租赁的小型微型公共汽车,在此过程中,租赁车型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上路标准, 同时保持其内部设施设备功能完备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外观及内饰亦需清洁无损; 此外,保持每辆租赁车上配有机动车行驶证件,以及,依据国家现行法规及标准对租赁的小型微型公共汽车进行定期检验和保养,确保其各项技术指标表现优秀; 最后,构建有效的救援服务系统,当租赁期内小型微型公共汽车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时,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救援援助及免费替换车辆服务; 另外,建立健全租赁经营管理资料档案,妥善保管各类租赁经营资料,按规定定期上报相关数据信息; 最后,如果涉及到分时租赁运营业务的话,务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计量里程和计时,对于收到的押金和预先付款,也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管理。 请注意,小型微型公共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不能附带提供驾驶员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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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依法成立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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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52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权出质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当基金份额或股权设定质押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的股权设定了质押,则此种质押权自股权完成登记之时起生效;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股权,质押权自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登记手续时起生效。 在成立了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之后,不得再进行转让,除非经由出质人和质权人达成共识并予以批准。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质人通过出售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获得的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这部分资金存入到专门账户中供债权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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