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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的优势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18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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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是指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依法申请执行时或执行立案以后,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申请执行人可据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制度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举措,债权凭证制度有哪些优势?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的司法救济手段,当出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人民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采取了一切法律所允许的执行手段,即使申请人的权利未能实现,也要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无论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凭证制度简洁高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债权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而且再申请执行时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无增加费用之忧。

第二、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或暂时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况而致执行不能的情况普遍存在,如对强制执行无果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可能会使债务人在执行中不思如何切实履行债务,而是千方百计逃避或对抗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可随时以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可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促成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第三、有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形是市场交易风险之所在,债权凭证制度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未果的原因,明确法院的职责在于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是法院本身要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从而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积极举证。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本意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导致债权实现受阻的情况下,法院给债权人提供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而并非要法院向债权人作出一种实现债权的保证。实践中,常出现债权人过分倚重法院的职权,淡漠风险意识,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的现象,债权凭证制度在张扬当事人主义的同时,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进而使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改变观念,增加市场风险意识,以增强市场主体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目前全国法院可以用于执行的人力物力有限,而需要执行的案件则呈日益增多的状态,执行资源与执行工作任务的矛盾突出,执行债权凭证制度使法院解脱了对那部分花费巨大精力又没有实际效果的案件的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避免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案件执行中。执行中对一些执行无果或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因债权人不能接受终结执行而往往采用中止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规定中止执行不能以结案予以司法统计,这些中止执行又未了结的案件长期中止,年复一年,使各级法院背上了沉重的未结案包袱。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此类案件在债权人申领债权凭证后予以终结执行,可使执行人员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解脱出来,把有限的执行能力投入到执行可实现债权的案件中,以利于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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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否先偿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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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是否先偿还违约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违约金属于普通债权,破产清算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一、破产依照什么顺序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申请破产后要还债吗 公司宣布破产后,公司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清偿破产债权。 若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

法律顾问律师55分钟前回复:

关于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 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 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3、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内向付款人行使了付款提示权即请求权,并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4、持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68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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