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个体工商户不能构成侵占吗
实际上,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这一问题,不少实务工作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回答。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18号张建忠侵占案的裁判理由中,对这一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根据在于:“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则》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首先,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其次,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一部或全部投资经营。就前者而言,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应视为个人;就后者而言,从刑法意义上也不能视为单位。
能称其为单位的,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其他单位”的认定:
目前,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认定这一问题,并没有一个权威解释。本文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加以理解。
第一,这里的“其他单位”是被害单位,不能等同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作为被害单位,其成立条件、形式要件较之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相对宽松,因而范围相对广泛。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但是,对于“其他没有列举的临时性组织,如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等是否属于其他单位,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2]
第二,“其他单位”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司法精神,这里的“其他单位”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
第三,在具体认定中,由于单位的组织形式多样,对单位成立的要求不尽相同,那些完全具备单位的实质特征,只是由于没有依法登记或者没有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备案,形式上存在瑕疵的,不影响对其属于“其他单位”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与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中指出:“刑法注重的是实质合理性,评判一个人是否为单位工作人员,实质性的根据是其是否在单位中具有一定工作职责或者承担一定业务活动,至于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以及是否在用工合同期内只是属于审查判断其主体身份的形式考察内容。”[5] 在刑事指导案例第235号于庆伟职务侵占案的裁判理由中继续强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产(包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其他单位财产和私人财产)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单位正式职工作案,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依法不能定职务侵占罪,即使是临时工,有职务上的便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也应当认定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并没有对单位工作人员的成分作出划分,并未将临时工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之外。”[6] 在刑事指导案例452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中再次重申:行为人为临时工的,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对于两种特殊情形的性质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也给出了明确回答:
第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247号林通职务侵占案中指出:“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的,只要行为人具有并利用其特定的职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无论其职务是如何获得,均不影响其构成职务侵占罪。”[7]
第二,行为人对单位财物不具备单独管理权的,其单独利用其管理职务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是否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中指出:“实践中,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通常不是一人,出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需要,单位财物的支配权、处置权及管理权往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管理权限仍及于职责范围的全部,其管理权限以及该管理权所产生的便利亦不因有其他共同管理人而受到影响,其单独利用其管理职务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直接基于行为人的职责而产生。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予以了明确:“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而对人事、财产产生制约和影响。
上文对“个体工商户是不能构成侵占吗”的问题解答,实际上,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更多相关个体工商户法律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若侵占财产数量巨大,或者公司坚决主张要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即便已经归还财务,依旧存在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综上所述,职务侵占退还后是否可免除刑事责任,实际上是一个相当复杂和模糊的论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来逐一作出判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二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条件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如何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条件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缘由在于,职务侵占罪的标准起征点设定为此前明确规定的六万元人民币。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实际涉及的职务违犯范畴尚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扳机标准者,同样无需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予以制裁。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触犯本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夺国家机关,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关于抢夺爆炸物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关于抢劫信用卡数额计算注意事项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对于普通盗窃案件,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派出所一般会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若数额较大,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普通盗窃案派出所会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盗窃罪认定的情形: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盗窃罪认定的情形有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盗窃罪5年后再犯罪不算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特殊累犯根据法律规定。关于盗窃罪5年后再犯罪是否算累犯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侵占罪可以追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或者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关于侵占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要件为故意。关于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