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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公司员工构成职务侵占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39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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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司的财产进行非法的侵占,而职务侵占行为的主体上具有特殊性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那么不是公司员工构成职务侵占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不是公司员工构成职务侵占吗

不是企业的职工也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的,职务侵占的主体并不一定是企业的职工,其他组织的成员也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职工构成职务侵占罪几种情况

1、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

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的企业财物,虽然有部分是自己出资形成的财产,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个前提,即股东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

3、本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但因一些企业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这些人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5、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员工这么做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

6、非本企业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因此,非本企业的人员与本企业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的,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即非本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犯罪。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不是公司员工构成职务侵占吗”问题进行的解答,不是企业的职工也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的,职务侵占的主体并不一定是企业的职工,其他组织的成员也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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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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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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