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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375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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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好多法律法规都发生了变化,今天小编要给大家整理的是,最全最新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这一个对于大家来说比较专业的名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又有什么作用呢,希望您读完这边文章有所收获。

最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一、单方面或多方面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的根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不同条件。

(一)单方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研究图册

单方法律行为又称“单独行为”,是指基于一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只要一个当事人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即可成立并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如遗嘱行为,只须遗嘱人作出处分其死后遗产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还有委托授权行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行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等。

单方法律行为有以下特点:

1.单方法律行为依当事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基于各种单方法律行为的不同性质,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有时不必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如设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无须向继承人或其他人作出即可成立);有时却依法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方可成立(如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的行为,尽管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债务人作出,才能发生债务免除的效果;同样,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也必须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才能发生继承权放弃的效果)。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无须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称为“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必须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称为“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2.由于单方法律行为无须他人同意即可成立,所以,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能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不能单纯为他人设定义务,即单方法律行为一般都是给予他人以某种利益(如遗嘱行为系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定权利),或对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某种直接影响(如代理权的撤回、无权代理的承认等)。 

3.由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所以,也可根据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变更或撤销。例如,遗嘱人设立遗嘱后,可以随时变更遗嘱内容甚至撤销已经设立的遗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进行委托授权后,可以随时变更授权内容甚至撤销代理权。但某些单方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发生某种法律效果,行为人依法不得对行为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例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发生继承权消灭的效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承认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发生该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对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和监护人的承认行为即不得变更,也不得撤销。  

(二)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

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中必须包含两个以上一致的意思表示。事实上,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指的就是各种合同行为。例如,作为双方法律行为,买卖合同行为必须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作为多方法律行为,三个以上当事人订立合伙合同,必须经有关的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由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才能成立,所以,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解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也必须经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传统民法理论将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所谓“契约行为”,指基于双方“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对立”,指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利益或目的不同(如买卖行为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货物,出卖人的目的是取得价款)。大多数双方法律行为都是契约行为;二是“合同行为”,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平行”,指各方当事人追求的利益或目的都是一致的。如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合伙经营而获得利益。

中国民法未采用“契约”的概念,而是将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统称为“合同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而划分的。由于单方法律行为实际上只存在一方当事人,无所谓与相对方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对价”,所以,单方法律行为不存在有偿及无偿的问题。

(一)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向他方付出相应的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中,买受人获得出卖物,必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而出卖人获得价款,必须向买受人交付货物。即有偿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必须“互为给付”。所以,有偿法律行为又被称为“有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上的“有偿”,是指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交换事实,但不是指双方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绝对相等(例如,出卖人基于某种考虑,愿意将价值100元的物品以80元出卖给买受人。这种关系,也具有有偿性质)。同时,所谓“有偿”,也不一定绝对是指支付金钱,也可以表现为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由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所以,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具备有偿性质。

(二)无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代价。也就是说,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如赠与行为中,受赠人仅获得赠与物而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属于无偿法律行为的还有借用行为、无息借贷行为、无偿保管行为等。

三、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根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所以,它也不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

(一)诺成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即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民事法律行为即可成立并发生效力,至于交付实物,是履行义务的问题,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如买卖合同行为,只要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即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而出卖人交付货物及买受人支付货款,是依合同的约定对各自义务的履行。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二)实践性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后,必须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双方达成协议时,民事法律行为尚未成立,对双方不能产生约束力。一旦交付实物,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无偿法律行为一般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如借用、无偿借贷、无偿保管、无偿运输等行为。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后,一方于交付实物前反悔而为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根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否采用法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如果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在方式上作了特别规定,则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采用法定方式,就有可能不能有效成立。如我国继承法对当事人设立遗嘱的方式作了特别规定,如果遗嘱人未按法定方式设立遗嘱(如采用录音方式设立遗嘱而无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则遗嘱行为无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成立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例如,一般的买卖行为,当事人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根据的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

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依附于主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甲向乙借款1万元,由丙作保证人。此例中,存在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是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另一个是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行为。保证合同行为的存在依附于借贷合同的存在(如果没有借贷合同,就不可能存在保证合同)。因此,借贷合同行为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行为是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随主法律行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法律行为的消灭而消灭。主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撤销,都会影响从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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