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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11城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试点方案获批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2 40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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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是我国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管理者国家海洋局、测绘地理信息局、土地督察局还有地质调查局,就此我们都可以看出其权威性。最近,国土部发出消息称11城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试点的方案已经获批了,下面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一、11城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获批

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共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获得国土部同意。

二、国土部相关要求

试点地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要求,丰富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人民住有所居。探索应用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和先进科技手段,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加强公共服务配套,推进集体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不仅如此,国土部还要求试点城市要坚持城乡统筹,统筹规划城市、乡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发展规范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严格落实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好村镇集体组织、农民、企业和承租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

如以上所列,就是华律网所了解的最新知识。简而言之,十一个城市关于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方案获得了国土资源部的同意,也就是方案予以施行。但同时。国土部做了一些保护人民利益,节约资源等之类的要求,详细的可参照上文。如还有疑问,可继续在此做法律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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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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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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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是否终止

法律顾问律师19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是否终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一般是终止的。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和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不能够违反国家规定,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死亡,一般都会结束合同,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而一旦当事人死亡,显然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 按照这个逻辑来说,似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终止了。 一、合同相对人如何确认 1、涉他合同的概念: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有关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第三人可直接取得约定权利或义务的合同。 此概念突出了涉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①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包括第三人。 ②涉他合同由基本合同和第三人约款两部分组成。 ③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源于合同,涉他合同一旦成立,第三人通过一定方式即可直接取得合同第三人约款的权利义务,而非债权人让与权利或债务人转让债务的结果。 2、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涉他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第三人承认,涉他合同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二、合同债务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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