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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武昌县人民医院输血感染丙肝赔偿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8 3022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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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李*安,男,41岁。被告:武昌县人民医院。1994年4月5日,李*安因胃出血到武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月11日,该院对李*安做胃切除手术时,输全血1000毫升。该血源系武昌县人民医院献血队队员丁瑞云所献。丁瑞云献此份血时,武昌县人民医院未按卫生部规定的献血操作规程对其进行肝功能等各项健康项目检查,仅凭其提供的一份1994年4月7日其原籍江苏省邗江县人民医院检查肝功能正常报告单,就采集了此份血。丁瑞云献血后回原藉,纠纷发生后及诉讼中去向不明。同年4月25日,李*安病愈出院。出院不久,李*安便感到身体不适,并出现呕吐等症,6月2日,经湖北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诊断为丙型肝炎。6月7日,李*安又到武昌县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住院治疗,至同年9月16日经检查肝功能正常出院。此次住院治疗丙肝,李*安欠武昌县人民医院医药费8664。73元未付。此期间及以后,李*安还先后在湖北省中医院、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武汉市第七医院等医院进行过治疗,均诊断为术后输血感染丙肝病毒,共用去医疗费32587。14元,其中单位已报销17696。13元,李*安自行承担6226。28元,欠武昌县人民医院8664。73元。治疗期间,李*安的误工损失为2805元。1995年3月23日,李*安向湖北省武昌县人民法院(现称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被告武昌县人民医院动手术输血感染丙型肝炎。现为彻底根治丙肝,需15万元医药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此笔治疗费用。被告武昌县人民医院答辩称:李*安在我院住院及治疗情况属实。但其称感染丙肝系在我院输血所致,没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和实际可能。经多次检查,李*安血液中并无丙肝病毒存在,而只有丙肝抗体,因此,李*安不是现症丙肝病人。对于献血者献血,上级医疗部门在1994年只要求检查血象和乙肝,未规定检查丙肝。请求法院驳回李*安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李*安付清1994年6月7日至9月16日在我院住院治疗期间所欠的医药费8664。73元。「审判」武昌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医科大学法医于1995年6月24日作出鉴定,结论为:李*安手术前查肝功能三抗均未发现异常,无乙肝及严重的肝脏病变,李*安丙型肝炎的临床诊断成立;其发病与输血的概率为80%左右;目前对丙肝的治疗还无特殊方法,仍以提高自身免疫能力为主;其后期治疗费用无法估计。武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昌县人民医院为李*安作手术输血时,违反国家卫生部1994年29号令关于血液检查的项目包括丙型肝炎在内,医院在献血者献血前须作各项目的血液检查的规定,未对供血者进行健康项目检查,造成李*安输血后感染丙型肝炎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安起诉有理。但其请求赔偿15万元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后期治疗费用可另行处理。武昌县人民医院的辩称及反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1995年8月31日判决如下:一、由武昌县人民医院赔偿李*安医药费8664。73元(截至1995年7月10日止),此款用以折抵李*安所欠武昌县人民医院的医药费8664。73元。二、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李*安不服此判决,以自己还有一些医疗费用未给予认定为理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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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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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事故所引发的民事责任性质的认知上,历来存在着多种观点分歧,但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两大类。 支持合同责任论点的学者们强调指出,当患者选择前往医院进行诊疗,首先需要办理挂号手续,并得到院方的接纳允诺,这个过程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一份医疗契约的订立; 此后,患者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作为回报,医生则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服务。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后达成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接关系。 因此,医生的职责就在于尽其最大努力,为病患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 然而,他们并不会因为没能将患者治愈就必须对此负有责任,相反,他们应该为他们在整个救治流程中所采用的治疗手段以及对医疗服务所持有的谨慎态度负责。 换句话说,如果医生因自身疏忽大意而给患者带来人身伤害的话,那就表明他们触犯了合同义务,理应对此承担违约所引发的责任。 在大陆法系的诸多国家中,包括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都是基于这种合同关系去追责医疗责任的。

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如何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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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痣膏毁容怎么办

刁丽娜律师律师47分钟前回复: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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