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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三大类是效力待定合同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0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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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法律上不仅承认书面合同,口头形式或者是协议形式形成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系列的介绍。

哪三大类是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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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此种标准。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2)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于待定效力的合同类型的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对于这方面的的合同是具有一定的要求,而且这类的合同是会暂时不受到国家的保护,其效力是需要待定,如果对于该方面知识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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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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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替母亲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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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卖房违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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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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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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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房东父亲签订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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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房东父亲签订租房合同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租房合同注意事项有6项,有口头协议、租期内房屋修缮义务及费用、出租人不受限、出租人身份、转租义务、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怎么写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写明出租房与承租方的身份信息、租赁内容、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续租、房屋返还时的状态、转租、转让和交换、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应该这样写: 1、写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个人信息。 2、写明房屋的基本信息。 3、写明出租房的用途。 4、写明租租金和赁期限。 5、写明房屋修缮与适用条款。 6、写明违约时如何担责。 二、买房子合租合同怎么签 1、需要涵盖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x年零x月,出租方从x年x月x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x年x月x日收回。 2、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3、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4、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者继续有效。 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 3、住房用途。 4、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 7、违约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8、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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