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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归责原则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8 2787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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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行为而给就诊者造成的损害,在性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二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通行的侵权法学理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它只是过错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因而,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一项医疗行为构成侵权时也应当具备:医疗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这四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在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归责上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即其没有对此加以证明的义务。被告不能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医疗过错来主张免责,但是被告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供反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及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自己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来达到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目的。之所以这样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处于明显的优势互补地位。诸如病历的记录,告知义务的行使等都在医方,患方没有任何主动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这样的经典案例。

我国目前为止赔偿数额最高的龚*国、杨-坚诉湖北省人民医院医疗过失侵权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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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法院先后咨询了国内有关小儿脑瘫方面的专家、教授,专家、教授均认为,从双胞胎婴儿的病案资料看,不能排除温箱断电是与双胞胎婴儿患脑瘫有关联的后天因素。而要准确地鉴定单个病案的致病原因,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够达到。

二审法院认为,省人民医院在没有证据证实该双胞胎婴儿的脑性瘫痪属先天因素造成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省人民医院应当对自己的医疗差错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湖北省人民医院赔偿婴儿大双、小双后续治疗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90万元。

该案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就充分体现了一种因果关系诉讼推定法则。在现有的医学条件不能证明损害由患者自身原因或其他介入因素造成的情况下,不能否定温箱断电极大地增加了婴儿受损害的客观可能性,因此由医疗方承担败诉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在这两点上不负举证责任并不是说原告没有举证权利,它只表明原告在这两方面没有举的义务,但是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事实上,原告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尽可能多地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告举证权利的充分行使,可以从根本上防止被告通过反证来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能更加充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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