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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标准毒品犯罪的量刑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62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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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包括了贩卖毒品、走私毒品等等行为,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我国规定了对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不管涉嫌的毒品数量是多少,一律定罪处罚。那么无数量标准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西安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数量标准毒品犯罪的量刑

审理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量标准的上列毒品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法对被告人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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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确定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依照本指南的相关规定适用刑罚。

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依照本指南的相关规定适用刑罚。

被告人实施的上列毒品犯罪,如果涉及的毒品既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量刑数量标准,也有未规定数量标准的,两者不能累计;亦不能将未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折算后,与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予以累计。如果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的量刑,能吸收未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的量刑,对于后者可以不单独量刑,作情节考虑;反之,应按本条第、项规定处理,并将前者的毒品数量,作情节考虑。

二、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三、立功对量刑的影响

“立功赎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作为法定的重要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原则上量刑时都要加以考虑,以体现宽严相济政策。根据刑法规定,立功有检举型、协助抓捕型、阻止他人犯罪型等形式,其中毒品犯罪分子协助抓捕型立功比较常见和复杂,值得进行探讨。

按照2000年《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等情况,均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这一解释的基本精神就是: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协助,公安机关就难以抓获同案犯;正是由于有了被告人的协助,才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同案犯。例如,在梁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中①,梁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陈某可能藏匿处为其姐姐的租住房,并描述了该房的大体位置,公安机关正是根据梁某提供的线索在该处抓获同案犯陈某(被判处死缓)。一、二审均认为梁某不构成重大立功。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公安机关并不掌握陈某的藏匿处,没有梁某的协助,难以抓获陈某,遂认定梁某重大立功,改判其死缓。

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利用电话保持与毒品上下家的联系,稳住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立功存有争议。我们认为,不管协助作用大小,只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起了积极促进作用,就应当认定为立功。因为刑法仅规定了协助抓捕型的立功,并没有将协助作用大小作为立功成立的条件。例如,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后,被告人多次按公安机关的要求给其“上家”打电话,稳住同案被告人,公安机关得以通过技术侦查方法掌握此人行踪,并最终将其抓获。对此,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因为他的协助是积极的,客观上也起到了协助作用。

综上所述,只要毒品对人体的危害性越大,毒品种类越多,而犯罪分子的数量越多、分布越广、蔓延趋势越突出,那么国家的打击力度会就越大。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想找律师咨询的,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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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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