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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被害人死于医疗事故,余×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余×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担任被告人余×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过失致人死亡罪名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被告人余×无罪。依照我国刑法理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具有过失伤人行为,也发生了被害人死亡后果,但是被告人的过失伤人行为与被害人李×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依据景德镇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景)鉴(法)字[2008]xy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被告人过失刺中被害人的腹腔,导致下腔静脉破裂,但被害人是因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而景德镇市医学会赣景医鉴2008—0y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则确认:患者(李×)尸检报告证实,死亡原因是刀伤致下腔静脉裂伤,出血休克死亡;乙方(景德镇市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伤情估计不足,B超、CT报告提示患者左侧腹膜后腰大肌前缘巨大血肿,在长达10个小时患者住院期间,乙方未足够重视,错过手术治疗时机,存在漏诊,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以上证据证明,如果景德镇市某医院没有漏诊,及时手术治疗,采取止血、输血措施,医疗事故就不会发生,被害人就不会死亡。因为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仅刺伤了被害人的下腔静脉,导致被害人出血,如果不发生医疗事故,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此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是错误的,是医学会实施的部门保护行为。因为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只造成被害人出血,根本不会导致其死亡,被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医疗事故,即景德镇市某医院的漏诊行为,景德镇市某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显而易见,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布被告人余×无罪。辩护人:沈*华律师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注:法院已于近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并判处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认为这种判决也是错误的,因为控方证据材料中并无重伤法医鉴定。
救护车本来就应该快速到达医院,而这个黑救护车却因为一直涨价导致病人死亡。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黑救护车半路涨价致病人死亡怎么办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因没钱做手术,只得返回老家“保守治疗”,谁料回乡途中患者病亡后,家属遭
王伟凡律师,10年临床医学背景、10年企业法律工作背景、4年检察院反贪工作背景和10年执业律师工作背景,擅长代理医疗纠纷(患方)、公司股权收购及转让、公司改制、公司清算及破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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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关于整容医疗事故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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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诊,患者造成损害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关于医生误诊如何追究医生责任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王伟凡律师,10年临床医学背景、10年企业法律工作背景、...
存在患者损害的事实;该误诊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误诊行为与患者损害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关于误诊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哪些构成要件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