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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实物与合同有差如何维权
一、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异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检验期,如果货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检验期内提出,否则即视位为货物符合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买方也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否则同样视为认可卖方交付的货物。这里所说的“合理期限”须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经销商来说,当然是越及时越好。如果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两年内均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卖方交付的货物合格。当然,如果合同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则适用质量保证期,不再适用两年的期限规定,并且,如果卖方事先知道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那么买方提出异议的时间就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提出货物异议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法》只规定了买方应当在发现货物不符合要求时,及时通知卖方,但对于通知的方式并未作出规定,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需要有较强的适应性,如果把通知的方式规定得非常明确,有时候对当事人来说,反而是一种束缚,也可能造成“挂一漏万”的问题。一般来讲,我们建议,异议的提出均应采取书面的方式为妥,当然这里面也不排除电话沟通,但不论沟通的情况如何,仍以发送一份书面函件给对方为宜,一则表示你办事的严谨,二则留下双方处理问题的记录。当然,信函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并保留当时的邮政专递回执或传真发送记录。
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买方可以提哪些要求?
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质量标准的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当卖方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个义务时,买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难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具体情况,买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由此可见,卖方供货不合格时,买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保护自己,也包括要求减少价款。如果货物存在的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买方以拒付尾款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好也要通过书面信函的方式告知卖方不付款的理由,因为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合作的一个过程,及时的通知、说明原因既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诚信的一种表现。
注意事项
一、打官司胜诉靠证据
过去我们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但没有强调这个事实是怎么获得的,如何在诉讼中产生的,因而使得“事实”变得很神秘。当事人由于没有留下有关提出质量异议的书面材料,很难举证已履行了通知义务,法官只能以法律事实作为定案依据,法律事实乃是通过确实可靠的证据尽最大限度地被还原,从这个意义上说,“事实即证据”。
二、主动起草合同,或按照我方合同范本签约
一般来说,合同由谁起草,最初的条款必然有利于谁。当然,对于合同草稿,双方保有修改的权利,但当一方提出修改已拟订条款的主张时,则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本案争议的合同文本是对方提供的,实际上是一份80年代常用的《供销合同》范本,条款十分简单粗陋,一些条款也不利于买方利益的保护,发生争议是很正常的。所以,我建议,在合同谈判时尽可能争取到合同的起草权,或使用公司合同范本,这样可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实际上,一些大的、处于强势地位的公司都不愿意使用别人提供的合同,也正是出于对公司利益的保护。
三、买卖合同应当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间
首先,要约定质量标准作为检验货物是否合格的依据。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话,则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确定;若还不能确定,则一般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标、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其次,要约定提出货物质量异议的期限和方式。接收货物后,应当在检验期内及时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仔细检验,一旦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约定方式通知对方,并提出限期处理的要求。
第三,如在接收时即出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也可以根据情况拒绝接收,但货物不宜拒收的,可先行接收,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要求退货或者调换。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合同已经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否则对方很可能会借口我方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而推卸责任。
四、保留相关产品或者实物
如果买方以质量抗辩,卖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就要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实物产品,就无法主张权利或者处于不利地位。
五、有纠纷时及早聘请专业律师
法律是权利的保障,律师是权利的维护者。在遇到合同或者其他纠纷时,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才是最好的选择。
如果东西在保证期期限内出了问题可以找商家,如果找商家不能解决事情那么就找消费者协会进行协商这件事情,实在无法解决的就进行上诉,打官司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证据,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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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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