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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加重并非医方责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8 2695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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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男,56岁。因“双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稳2月余”住入某医院神经外科。诊断:颈椎病;颈2-3、4-5、5-6椎间盘突出;胸12-腰1椎间盘突出;腰1-2椎间盘突出。在全麻下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植骨+锁定钢板内固定术。病理诊断:(颈3-4椎体)髓核组织变性。术后两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诉病情未见缓解,且症状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行高压氧等治疗,症状稍有改善但不明显。

最终鉴定:医方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法正确,术后处理符合医疗原则。患者术后症状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碍系原发疾病脊髓变性所致。与医方手术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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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分析本案,应该说医方的检查是比较全面的,诊断是准确的,由于手术指征明确,医方所选择的颈前路减压、植骨及内固定的手术方案是符合常规规范要求的,这一手术方案是国内外目前治疗颈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术过程无违规及失误,并未对颈髓造成直接损伤。因此,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该病人手术后效果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颈髓长期遭受突出的颈椎间盘的压迫,已发生不可逆性损伤,这种损伤一旦进入快速发展期,短短数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现瘫痪,对于这种损伤,手术治疗的目的是希望对颈髓解除压迫后,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能够得到改善,病情的发展能够得到延缓或停止。由于受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术前还不能准确判断脊髓受损的程度,因此手术效果如何在术前也是无法准确判断的,所以就出现有的病人术后效果很满意,而有的病人术后不仅没有效果,反而会比术前更差。

本案中医患双方术前交流不够,特别是医方对病人术前的疾病状况及手术目的、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向病人解释不够,致使病人对手术效果期望值过高,而对手术风险的心理准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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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医疗纠纷鉴定规定有哪些内容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纠纷鉴定内容有: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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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

法律顾问律师41分钟前回复: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侵权人承担哪些责任《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害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此规定可以看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的,受害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五种责任:一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二是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三是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四是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五是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 在致残疾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叫残疾赔偿金,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叫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46分钟前回复:

关于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事故所引发的民事责任性质的认知上,历来存在着多种观点分歧,但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两大类。 支持合同责任论点的学者们强调指出,当患者选择前往医院进行诊疗,首先需要办理挂号手续,并得到院方的接纳允诺,这个过程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一份医疗契约的订立; 此后,患者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作为回报,医生则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服务。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后达成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接关系。 因此,医生的职责就在于尽其最大努力,为病患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 然而,他们并不会因为没能将患者治愈就必须对此负有责任,相反,他们应该为他们在整个救治流程中所采用的治疗手段以及对医疗服务所持有的谨慎态度负责。 换句话说,如果医生因自身疏忽大意而给患者带来人身伤害的话,那就表明他们触犯了合同义务,理应对此承担违约所引发的责任。 在大陆法系的诸多国家中,包括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都是基于这种合同关系去追责医疗责任的。

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如何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57分钟前回复:

关于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发生医疗事故后,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点痣膏毁容怎么办

刁丽娜律师律师1小时前回复: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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