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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能否获得104万天价赔款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8 2352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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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能否获得104万天价赔款?

婴儿一出生便“劫难”重重,病魔缠身,家长将怀疑的矛头对准了入住的兴宁市某医院,认定是医院对孩子的救治不当所致。2007年1月,年仅2岁的原告明-明(化名)将该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04万元的天价。此案因索赔数额巨大,曾在当地轰动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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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耗时1年多的案子在兴宁市法院的审判下落下帷幕。医院存在过错吗?婴孩及其监护人能否拿到104万赔款?

先兆流产,新生儿“劫难”重重

2005年3月21日,明-明的母亲因出现先兆流产,入住兴宁市某医院就诊。次日10时40分,明-明出生。不久即出现不良症状,马上被转入医院儿科救治,经医院诊断为:早产低体重儿,吸入性呼吸衰竭。医院对婴儿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治疗措施,但其病情一直未见好转。无奈之下,医院告知婴儿的家属转上级医院救治,但家属不同意。

在医院住院期间,明-明的病情恶化,出现了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新生儿黄疸及双目失明、四肢瘫痪等症状并一度危及生命。医院诊断为:1.早产低体重儿。2.吸入性肺炎。3.新生儿硬肿症。4.新生儿黄疸。同年3月28日,明-明出院,并于2006年2月23日由其家属带往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明-明的病情为“早期产儿视网膜病V期”。同时,经广东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明-明为一级盲和一级肢残。明-明的家属听闻鉴定结果震惊不已,怎么也不愿相信自己的孩子一出生就遭此劫难,便将怀疑的矛头指向兴宁市某医院,认为是医院滥用药物和违规用氧的不当医疗行为造成的伤害。遂于2007年1月22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4万元。

多重鉴定,难消家长心中疑虑

兴宁市某医院接到法院传票后感到莫名其妙,认为自己已尽救治义务且不存在过错,为何要负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明-明父母为了明确此案是否为医疗事故,委托广东省医学会鉴定。广东省医学会作出广东医鉴【2006】17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患儿的身体损害是由于早产儿多器官发育不健全包括视网膜发育不成熟所致,与医方治疗无关。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因为患婴明-明是早产儿(胎龄评估28周)、极低体重(1.45公斤),且有吸入性肺炎、新生儿黄疸等多种疾病,医方采用的诊疗技术及药物治疗符合《广东省常见病基本诊疗规范》,并履行了氧疗、告知病重、要求转上级医院诊疗等义务。

尽管如此,明-明父母仍不相信医院毫无责任,坚持认为其子双目失明、四肢瘫痪是由于医院滥用药物,违规用氧所致。为进一步弄清真相,兴宁法院于2007年6月6日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2007年10月12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中****鉴中心【20071785】临鉴字第34488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结论意见为:1.本例新生儿早产(体重极低)、视网膜先天不成熟是造成早产儿视网膜病(ROP)、脑瘫的内在根本原因。2.长时间高浓度氧吸入只能是ROP发生的外在因素之一(此外本例还存在促进ROP发生的多种并发症),而本例因提供的材料无供氧浓度的监测及记录,故不能确切评价用氧是否是外在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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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主体如何认定?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特别自首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特别自首主体的认定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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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有保密义务?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有保密义务?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有保密义务 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许多求美者为了让自己变得更加美丽动人,会选择去尝试医疗美容这个方式。 然而,尽管他们在做决定之前,可能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并且对手术有自身的理解和认识,但并不是每个接受过医疗美容的人都愿意毫无保留地在众人面前透露这个事实。 更常见的是,他们倾向于隐瞒这个秘密,避免被别人知道。 实际上,我们注意到许多医疗美容服务提供商会为了吸引更多顾客而采取不正当手段,他们往往在未征得求美者的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便私自在社会上公布其他人进行医疗美容的具体项目以及手术前後对比照等内容,以展示他们的服务质量与成果。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未经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将消费者的病情以及病史资料披露给第三方知晓。 因此,我们提醒各医疗美容机构,在未经求美者许可的前提下,有义务确保他们的医疗美容信息不会被外界得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自然人都应该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法定权益。 当这些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受侵害者有权依法向侵权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 因此,如果医疗美容机构未能守住保密义务,不慎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那么求美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这里,我们也建议各位同事,如果您发现有医疗美容机构没有遵守上述规定,请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哪个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哪个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之主张方式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之主张方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之主张方式 问题解答:提出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主张的方式如下:在患者实际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之后,可选择再次提起诉讼,向赔付责任方提出尚未支付的后续医疗费用。 另一种方式则是可以在属于首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予以主张。 其中正义之法的依据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明文规定:由于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如因侵权行径或其他缘由而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家属,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身负赔偿责任之行为人进行相应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伤赔偿。 本条所指的赔偿权利人即此类直接受侵害之人; 而所谓的赔偿义务人就是依法应当对自身或他人造成的不当行为,以及其他引发伤害的原因所带来的民事责任负责的自然人、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

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法律顾问律师3小时前回复:

关于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一、非法行医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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