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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式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社区矫正体系中的某些具体制度,如缓刑、假释等,实际上有很久的发展历史,但社区矫正成为系统的思想却是二战以后的事。
社区矫正特点和好处
1、刑法谦抑思想和刑罚经济原则。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刑法理论的进化,人们日渐认识到刑罚尤其是监禁刑固有之弊病,对刑罚的启动持更为审慎的立场,将其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和补充性措施。另一方面,以社区处遇替代监禁手段改造罪犯,更容易达到促使促使罪犯改悔向上、重新融于社会的目标,同时减轻了国家在刑罚运作上的投入和负担,更符合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则。
2、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标签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并迅速成为犯罪学领域的主流理论之一。该理论运用互动观点来解释犯罪行为之形成过程。根据此理论,违规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过程,进而顺应社会对其的评价,“违规”甚至会被“合理化”而演变为行为人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将罪犯判刑入狱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作用。
3、“大社会”观念和社会福利思想。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出现了“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观念,该观念充分肯定了人的价值,对社会和国家赋予了崭新的定义。据此观念,人民是国家最大的财富和资源,国家应致力逐求社会福利,尽力协助个人潜能之发挥,提高个人生活之素质,包括应加强对罪犯在内的缺陷者的辅助,使之能“再整合”到社区中,从而提高全民的生活质量。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3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因此,公众在心理上对社区矫正应当是能够理解的。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大致包括: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时间如何计算
(1)管制的矫正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矫正期至管制期满为止。
(2)缓刑的矫正期限与缓刑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为止。
(3)假释的矫正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假释考验期满为止。
(4)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期限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相等。人民法院决定的,矫正期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矫正期从出监所之日起计算,矫正期至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为止。
(5)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矫正期至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为止。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一)管理方面
管理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
实施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刑刑罚的有效执行。
(二)教育方面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它又包括认罪教育、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法制教育、道德规范行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在正治思想教育中,认罪教育是前提,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是核心,法制教育、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是关键。
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培训实践活动等。
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育,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的回归社会。
(三)公益劳动方面
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受矫正人员必须定时定量地参加劳动。
从上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有哪些特点和好处,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华律网小编提醒大家社区矫正是对于一些情节较为轻的犯罪分子进行的,故大家要多加注意,并且对于犯罪人员来说要抓住机会,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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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对社区矫正的立法还正在进行中,那么社区矫正法何时出台?社区矫正法立法有无最新消息?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是不能假释的,即使在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是不能减刑的。更多相关内容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假释的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确有悔改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关于服刑一半可不可以假释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关于假释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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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失败了的情况有: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不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关于如何判断假释失败了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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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不能适用禁止令。因为我国只有管制执行期间的禁止令和缓刑考验期间的禁止令,不存在假释的禁止令。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表;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白残除外)的材料。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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