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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58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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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同到期之后合同就算完成了双方都没有责任了,那么是否全都是这样的呢,如果一方知道合同到期之后都没有完成自己的义务是否有违约责任呢,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华律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同期满后违约责任

一、案情

华律网

2000年12月4日,某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某节目组与刘某签订了《聘请主持人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即节目组)聘请乙方(即刘某)担任大型综艺喜剧栏目的主持人,该节目每周播出一期,每半个月录制一次,每次录制2期。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即从2000年12月19日至2001年12月19日。甲方按人民币8000元一期向乙方支付劳务酬金,录制一期结算一期。乙方不得借故违反合同,否则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若甲方违反合同,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刘某共录制节目13期,节目组按合同规定向刘某支付了13期的报酬。2001年4月初,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分歧,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刘某遂于2001年5月以对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赔偿经济损失31.2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节目组与刘某签订聘请主持人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某电视台经济频道承认的事实,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中止履行协议是由于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节目组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节目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某电视台经济频道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共同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4万元;2.驳回刘某要求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三、意见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本案中合同的特点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聘请主持人的聘用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分阶段、分次数持续一年内履行完毕,即刘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根据合同的要求主持节目,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组成的节目组对刘某主持的节目进行录制并播出后,按合同确定的标准向刘某支付劳务报酬。根据合同的约定和主持节目的特点,刘某所主持的每一期节目虽然与合同约定的其应当主持的52期节目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和整体的一致性,但每一期节目的内容是不同的,且没有内在的连续性,能够独立存在,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单独作品的性质,因此,该合同的性质是连续性履行合同。由于合同的内容是分阶段、分期限能够单独成立独立完成的,合同的违约方仅应对已过履行期限而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导致合同未履行的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对期限尚未届满的合同内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某一阶段上的违约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果违约方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并表示愿意承担继续履行未到期限的合同内容,而且该要求如果能够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的,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维护合同的稳定性。联系本案,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与刘某履行合同主持节目至13期时,因与刘某发生纠纷,中止合同的履行。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合同是继续履行或是解除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要求刘某继续履行未到期限的合同内容,但刘某拒绝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因此,刘某以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违约,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其尚未履行的39期节目的经济损失31.2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关于合同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失的赔偿范围限于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是因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造成非法侵害,致使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时,自然人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人格利益,在要求财产赔偿的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纠纷中,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当事人一方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以财产形式予以弥补,受到损害的一方足以得到补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交付的合同标的存在瑕疵,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可能出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责任竞合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求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因合同一方当事人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而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事实,按侵权责任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以侵权主张赔偿时,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审判实践中,通行的做法也是将精神损害的赔偿限于侵权之债中。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都认为违约责任的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少数国家虽然在违约责任中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应当以侵权赔偿的方式主张精神赔偿。本案中,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组成的节目组虽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但刘某并没有举证证明被告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后果。在合同之债中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刘某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的要求。

合同到期的违约责任要看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如果合同到期的时候互不相欠那么是不会存在违约责任的,如果合同到期之后也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有可能就涉及到违约责任了,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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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是否终止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是否终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相对人死亡合同效力一般是终止的。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和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不能够违反国家规定,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死亡,一般都会结束合同,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而一旦当事人死亡,显然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 按照这个逻辑来说,似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终止了。 一、合同相对人如何确认 1、涉他合同的概念: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有关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第三人可直接取得约定权利或义务的合同。 此概念突出了涉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①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包括第三人。 ②涉他合同由基本合同和第三人约款两部分组成。 ③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源于合同,涉他合同一旦成立,第三人通过一定方式即可直接取得合同第三人约款的权利义务,而非债权人让与权利或债务人转让债务的结果。 2、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涉他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第三人承认,涉他合同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二、合同债务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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