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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土地占用地上附着物的赔付标准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8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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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在经济补偿中有一项是地上附着物的赔偿,例如青苗、果树、蔬菜等,附着物补偿有一定的标准,那么唐山土地占用地上附着物的赔付标准是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唐山土地占用地上附着物的赔付标准是什么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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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主要分枝下10厘米处的直径。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树、大樱桃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不超过1665株(每亩111株)。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板栗树、枣树的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核桃树、柿子树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1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20%计算;其它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各类果树,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四条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单位面积年产值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0500—21000公斤(每亩700-1400公斤)。

2.三至五年生每公顷21000—45000公斤(每亩1400-3000公斤)。

3.五至七年生每公顷45000—60000公斤(每亩3000-4000公斤)。

4.七年生以上每公顷60000—30000公斤(每亩4000-20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15000-30000元(每亩1000-2000元)。

第六条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二)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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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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