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律法规 > 刑事诉讼法全文 > 如何确定刑事申诉管辖,不服不立案的管辖怎么办

如何确定刑事申诉管辖,不服不立案的管辖怎么办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54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能会碰到很多不如意的事情,但是我们不能放弃,应该努力去寻求解决办法,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也存在很多让人不知道到改怎么办的问题,比如如何确定刑事申诉管辖,不服不立案的管辖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这就为您解答。

如何确定刑事申诉管辖,不服不立案的管辖怎么办?

一、如何确定刑事申诉管辖

华律网

(一)公诉部门管辖。《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具体实践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从核准生效后到实际执行前尚有7天时间,在核准生效后和实际执行前提出的申诉,由公诉部门管辖;而实际执行后的申诉则由控申部门管辖。不服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在核准前提出的应由公诉部门管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或裁定一经核准,则立即生效并应立即执行,核准后不服提出的申诉则应由控申部门管辖。

(二)监所部门管辖。《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范了监所部门在监管场所接到服刑人员申诉的办理方式。即监所部门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刑事申诉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对于经审查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正确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对于经审查,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作出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控申部门办理。

(三)控申部门管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均由控申部门管辖。具体为:

1、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检察院作出的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

5、不服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6、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7、不服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

二、不服不立案的管辖怎么办

(一)部门管辖之特殊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第32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可能,可以交主管业务部门立案复查。即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对同级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可能,应当交审查起诉部门复查。因为在这类案件中没有申诉人,所以,这类案件不属于刑事申诉案件,不应当由控申部门管辖。如果检察长是从申诉人的申诉中发现的错案,则应当由控申部门复查。当然,若此类案件作为交办案件,部门管辖的确定应按照检察长批示精神来办理。

(二)不服不立案案件的管辖问题

对于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同时,高检院刑事申诉厅对此还提出具体意见:

1、不立案,表明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就不存在诉讼终结问题,不属于控申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对不立案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故此类案件应适用复议程序,不能适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

2、对下级检察院已经按照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办理并发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的不服不立案案件,控告人仍不服的,上级检察院应指出下级检察院适用程序上的错误,不能按照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再行复查。

刑事案件的申诉时效有多长?

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申诉?这涉及刑事案件的申诉时效问题,对此问题,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申诉人就可以申请申诉了。

那么,多久后,法院就不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呢?也就是申诉时效是多长呢?对此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予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申诉时效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下,不受两年限制,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均可进行公开审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申诉人不愿举行听证会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案件除外。

2、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

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在听证会前,临时聘请三人以上单数的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

3、听证会由复查案件承办人中的主诉检察官或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申诉人应当陈述申诉理由,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阐述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证据。听证员可以向申诉人、案件承办人提问,并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听证意见当场宣布。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盖章。

4、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听证员的听证意见为重要依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期限
刑事申诉有次数限制吗
刑事申诉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特邀律师:
宋建军律师 四川成都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
  • 醉驾收监服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关于醉驾法律流程有什么?

    2024-04-1997 人看过

    关于醉驾收监服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关于醉驾法律流程有什么?的问题,具体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醉驾收监服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醉驾收监服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 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48659 人,获好评率 100%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二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

  • 民事诉讼起诉装修公司的诉状怎么写

    2024-04-165320 人看过

    不少业主在装修的时候都会委托给专业的装修公司,它们能够帮助你处理好所有的事情,但有些人却遇到了装修公司侵犯自己权益的事情,到最终需要去起诉它们,那么,民事诉讼起诉装修公司的诉状怎么写?在生活中出现这样子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 债权人能否单独起诉合伙企业

    2024-04-15168 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选择合伙经营,降低经营风险,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合伙债务问题,有时会因为合伙债务发生纠纷,有时甚至为了纠纷向法院进行起诉,那么债权人能否单独起诉合伙企业?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 合伙纠纷诉讼需清算吗

    2024-04-15180 人看过

    很多的年轻人在创业的时候都会采取合伙创业,这种虽然说可以快速的发展也一定程度上面解决了资金上的短缺问题但是也会产生一些纠纷,那么对于合伙纠纷在诉讼的时候是否需要清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公租房纠纷能立案吗

    2024-04-12762 人看过

    我国推出的保障性住房有很多,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性住房等,而申请保障性住房是需要满足比较多条件的,而取得保障性住房后,取得人需要遵守比较多的规定,那么公租房纠纷能立案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本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或其它组织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主要说明查询用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关于怎么查自己有没有案底 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

  • ​在我国,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关于卖淫嫖娼处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一般是刑事案件,才留下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

  •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关于公共安全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网恋时自愿给予对方财物的,属于自愿赠与,警察一般不会管。如果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的,警察会管,因为对方已经涉嫌诈骗。 关于网恋自愿给钱警方管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殴打孕妇导致流产的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关于殴打孕妇导致流产会怎么判刑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刑罚中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关于刑罚中主刑的种类包括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贩毒与帮信罪哪个严重一些

法律顾问律师5分钟前回复:

关于贩毒与帮信罪哪个严重一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贩毒与帮信罪哪个严重一些 贩毒与帮信罪,前者是更为严重的,因为前者的量刑的幅度最高是可以达到死刑的,帮信罪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

刑法规定被限制减刑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5分钟前回复:

关于刑法规定被限制减刑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规定被限制减刑有哪些 对于死缓限制减律规定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做出相应规定,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事案件申诉材料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6分钟前回复:

关于刑事案件申诉材料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刑事申诉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正本、副本各一份。 2、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身份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4、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 5、已经基层法院复查处理或再审的,需附基层法院的驳回通知书或再审裁判文书。 6、以有新理由或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7、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需附证据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合伙倒卖车船票罪如何处罚

法律顾问律师9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伙倒卖车船票罪如何处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依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合伙倒卖车船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 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 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 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 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赢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诈骗案从犯没有获利会怎么判

法律顾问律师12分钟前回复:

关于诈骗案从犯没有获利会怎么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诈骗案从犯没有获利会怎么判 1、诈骗案从犯没有获利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区分主犯、从犯的方法: (1)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反之则为主犯。 (4)诈骗案中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而主犯则起到了重要或者主导作用。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