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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存续流程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2 63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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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运营形式存在很多种,一般都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决策分析。公司存在分立也存在合并的方式进行运营。公司分立存续需要经过股东大会一致通过才可以成立,公司分立存续的流程也是非常复杂的。那么公司分立存续流程?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一、公司分立存续流程

1、取得新设公司(筹)的名称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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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存续公司对存续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及新设公司(筹)的股东会决议

(1)存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中应至少包含:同意公司进行存续性分立、分立后存续注册资本的变化、拟划入新设公司的资产明细、新设公司的名称及注册资本、分立前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国有企业分立还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的批准。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66条规定:“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34条第1款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分立前公司债务的承担。可以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按照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承担(如约定只由存续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存续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分立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很多人说公司要合并才可以做大做强,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公司在不同的时期是有所差别的,公司分立存续也不一定对公司来说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当然在进行公司分立存续的流程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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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公司分立方式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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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
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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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按照什么顺序逐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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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股按照什么顺序逐股清偿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优先股没有明确的清偿顺序,但是在公司破产时,债务人的财产在清偿完所有债权后,优先于普通股清偿。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公司分立的详细流程是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分立的详细流程是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 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 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 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 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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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流程是怎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相关公司的清算流程通常依照下列顺序展开 (一)接管公司 (二)对公司资产进行彻底清理 (三)对于公司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四)对公司债务进行明确核实 (五)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提醒其申报债权并进行债权登记工作 (六)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尚未完结的公司业务,以及对公司的债权进行回收 (七)投入到公司的诉讼活动中(八)安排和执行公司财产的处置事宜(九)履行清算过程中的债务偿还义务(十)编撰详细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十一)着手设计和制定清算方案(十二)申请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对清算方案予以确认并加以实施(十三)递交详细且详实的清算报告(十四)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 以上所述法律依据源自于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即清算小组在完成清理公司财产、编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之后,理应设计并拟定出详细的清算方案,然后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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