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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挂靠证书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6 1245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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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是否堆满了你考的证书呢?这些证书除了方便你找工作、升职加薪外,这些证书能让你有额外的收入,这些你都知道么?感觉一瞬间错过了几个亿啊!考个证书,躺着都能赚钱。把自己的资格证书挂靠在某些企业单位换取酬劳,实现该证书利益的最大化,那可以挂靠证书有哪些?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能够帮助你。

可以挂靠的证书

一、建筑类的证书挂靠

一级建造师可以挂靠的地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机电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矿业工程、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铁路工程、民航机场。

二级建造师可以挂靠的地方: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公路工程、矿业工程。

监理工程师可以挂靠的地方:建设部、水利部、交通部。

造价工程师可以挂靠的地方:建设部、水利部、交通部。

土木工程师可以挂靠的地方:注册岩土、水利水电、港口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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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类的证书挂靠

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证书可以分别可以挂靠在不同的公司,具体可以挂靠在什么样的公司,这个是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注册会计师会更加吃香一些,因为注册会计师挂靠也分执业和非执业的,一般来说执业比非执业的挂靠更值钱。租赁证书的有大企业也有小公司。

有些人擅长考证,考取各种资格证,通过挂靠实现不用上班就能赚钱,这比应聘就职轻松数倍。何乐而不为?因为辛辛苦苦考下的证不能浪费,所以多半会选择挂靠出去。但考证也不能盲目的考证,费力不讨好。相信大家看到这里肯定已经知道了哪些证书是可以挂靠的,要是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来华律网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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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赫律师1小时前回复:

你好,我擅长这方面的纠纷,可以向我下单咨询。

工程转包在法律层面的许可性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工程转包在法律层面的许可性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程转包在法律层面的许可性 在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明确表示,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非法转包。 而所谓工程转包,即指工程承包方在竞标成功并签订合约之后,并未切实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应尽职责及义务;未经发包方的积极认可与批准,擅自将其所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全权转让予他人,或即将整项工程肢解为若干部分,然后分头委托给多个不同的承包单位负责经营,且完全不承担由承包工程引发的技术、管理、品质以及经济等方面的任何责任的行为。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发包人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第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含哪些款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作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保障施工所需的工作条件。 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的基础条件,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 3、发包人中途停建、缓建或变更设计的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 5、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6、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工程质量、期限交付建筑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 2、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应妥善保管。 3、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1)承包人可以申请哪些施工索赔 承包人可以索赔的施工赔偿包含以下内容: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所造成的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损失;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返工、工作量增加造成的损失。

固定清单价合同结算增加了量,合同约定增量部分按约定单价为结算依据,但发包方不配合结算诉至法院后申请司法造价鉴定那计价依据按合同约定计价还是其它?

任浩浴律师1小时前回复:

当发包方不接受承包方提出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清单单价进行增项结算,并在诉讼过程中拒绝配合结算,承包方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造价鉴定。此时,法院受理后,通常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增项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在司法造价鉴定中,计价依据的确定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 **合同约定**:首先,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增量部分按原清单单价计价,鉴定机构会优先尊重这一约定,除非合同中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2. **实际施工情况**:鉴定机构也会结合实际施工内容、工程变更单、签证资料等,核实增量部分是否符合原清单项目的特征和范围,以此来判断是否适用原清单单价。 3. **市场行情与公平原则**:若出现合同约定不明或无法适用原有单价的情况,鉴定机构可能参照同期、同类工程的市场价格,或者基于公平原则确定新的计价标准。 综上所述,司法造价鉴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要依据是合同约定,但在合同约定不清或难以适用的情况下,会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和公平原则确定计价依据。最终的计价依据需要由法院审理并结合鉴定报告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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