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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5 22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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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从事没有停止过的,我国从一穷二白的局面到今天高楼大厦林立,变化的巨大是难以想象的,但建筑工程也出现了“楼脆脆'等的质量问题,那么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是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的知识进行解答。

(一)开发商质量意识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既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施工企业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中的操作程序和规范。但一些施工企业和施工技术人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弱化,在施工活动中违反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不按图施工,不按顺序施工,技术措施不当,甚至偷工减料,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质量事故不断发生。由于近些年开发企业发展迅猛,难免造成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的开发商仓促上马,主要负责人专业知识不足,工程管理部门临时组合,力量薄弱,素质不高,对一个开发项目从一开始就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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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开发商不懂得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必要性,不愿意聘请专业监理公司来监理开发项目;有的开发商急功近利,短期行为的思想严重,质量意识淡薄,没有把质量管理放在应有的高度位置上,过份依赖施工企业,自己又不深入现场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实际上使工程质量处于放任自由状态;有的开发商经营思想不端正,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理解片面,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不惜以降低质量标准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二)施工单位资质差

由于国家基本建设规模加大和商品房开发量加大,施工企业急速膨胀,同样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的施工单位无论是技术、管理、设备,人员等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还有的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挂靠公司,他们凭着一些不正当手段揽到了开发项目,但他们难以创造出高质量的房屋。一些设计、施工单位经营思想不正,利用自己的牌号大量转包开发项目,有的项目甚至是多次转包分包或者肢解得七零八落。同时,有的施工单位人员波动大,队伍稳定性差、有的以包代管、有的以包拒管,导致技术力量和工程质量都滑坡。

(三)监理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

个别监理单位为了寻求经济效益挂靠一等资质承接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监理人员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未进行严格审查,没有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甚至对隐蔽工程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理,有的项目监理机构甚至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2]有些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层层转包,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有些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即开始施工,边施工边设计,盲目追求施工进度,留下很多质量隐患。

验收作为工程质量的较后一道关口,最初由政府监管部门把关,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工程质量由业主负责,开发企业在验收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些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不力,部分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不廉洁行为,一些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受开发商或施工单位的好处以后,循私舞弊,乱开口子乱送人情,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许多地方的劣质工程或危房居然被评定为优良工程或合格工程,当然会助长质量下滑趋势。

(四)原材料质量控制不到位

一些施工企业为省工钱赶进度,案例施工企业也是“黑心”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不到位:一是以次充好,该用石砂时不用石砂,而用价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掺杂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铁筛,连大带小,一齐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经水洗,直接用于施工。这些做法导致的问题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取样打压后,不符合要求,用在基础上容易诱发桩基偏位,基础下坠,用于顶部时发生顶部开裂渗漏现象。水泥强度不够。从2008年起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325#水泥,可是在案例中,施工企业见利忘义,抓住水泥市场紧缺的机会,只顾产量,不管质量,生产的水泥名为425#,实际上连325#的标准都达不到,致使灌筑的顶20天都拆不了模板,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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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后如何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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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修建房子诉讼程序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59分钟前回复:

关于漯河修建房子诉讼程序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房子复议程序,通常指的是对涉及房屋的行政行为(如征收、拆迁等)不服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 具体的房子复议程序如下: 2、申请行政复议:首先,你需要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时,你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3、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在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行政机关会向你发送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申请人(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答复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4、行政复议审查: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会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这包括审查原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等。 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审查后,行政机关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原行政行为合法、适当,行政复议机关会维持原行政行为;如果原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行政复议机关会撤销、变更或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5、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会送达给你和被申请人。 如果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6、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复议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

违法分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违法分包人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违法分包人承担以下这些责任: 其一是行政责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其二是民事责任: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娄底修建房子诉讼程序怎么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娄底修建房子诉讼程序怎么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欠工程款有诉讼时效吗?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欠工程款有诉讼时效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拖欠的工程款有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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