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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当中合伙人死亡后的法律责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5 204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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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想要创业的话,是可以与他人合伙进行营业的。人都有生老病死,但是有的人可能是因为意外或者侵权而发生死亡,这就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问题,那么,个人合伙当中合伙人死亡后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伙人因工死亡指的是合伙组织中的合伙成员因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死亡的事实。合伙人死亡可能因为第三人的侵权,也可能是意外,甚至是合伙人自己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死亡。如果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合伙人死亡,那么依法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不在此进行讨论,其合伙人发生死亡等情况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处理。本文中的合伙组织指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成立的合伙组织,一般称为个人合伙。本文仅讨论民事合伙合伙人死亡赔偿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合伙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遇到类似情况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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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组织在合伙人死亡的情况下,是否应为赔偿人,取决于合伙组织是否具民事责任能力。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故个人合伙组织并不存在合伙事务决策机构。民法通则同时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财产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合伙人投入的资金及实物,仅规定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组织对该部分财产仅具有使用权,故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合伙人私有。对于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规定由合伙人共有,故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亦不属于合伙组织所有。据此,合伙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民法通则为解决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个人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个人合伙对外责任的承担是合伙人而不是合伙组织。综上,个人合伙组织不具有决策权、不具有财产,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个人合伙要求合伙人按合伙协议从事经营活动,注重合伙人之间合伙协议的契约性,视合伙人之间为合同关系,故个人合伙组织不同于法人,不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上述分析,合伙组织不能作为合伙人死亡赔偿的责任主体。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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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吗

法律顾问律师11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企业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吗 各企业须有安全设施的构建计划。 所有新设、改建、扩建的项目(在这里称为建设项目)都需设立 同时规划的安全设施,它们应与主体工程 同时开始设计、施工、投人使用。 关于安全设施的费用,必须列入建设项目的预算。 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及用来生产、储存或运输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令向对应部门申请审核,由审核部门及参与审核的人员对审核结果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将可能面临被强制官止继续施工或关闭营业的情况,并处以最高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的罚款。 对应的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员工也将被处以最高二万元到五万元的罚款。 如果行为未能得到纠正,罚款金额将会上升到五十万元到一百万元。 且负责该岗位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还会面临最高五万元到十万元的罚款处罚;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按刑法相关法规接受法律制裁。 这些可能引起罚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未能针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全评估;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在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过相关部门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开展施工;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未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在完工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安全设施未能得到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

私营公司无形资产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私营公司无形资产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私营公司无形资产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无形资产指的是企业用以开展产品制造或提供服务、租赁他人或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所持有的,缺乏实体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生物。 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两类。 其中,可辨认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范畴; 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则主要体现在商誉之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4条明文规定,若本法及公司章程针对公司转让财产、接收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事宜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董事会有责任在限期内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并在股东会上对上述议题进行表决。

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该怎么维权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该怎么维权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股权回购请求权 当大股东通过其持股比例控制公司决策机构,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转移公司主要财产等情况,持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 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因公司机关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而,而相关内部机构或人员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小股东自身利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小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向前述人员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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