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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受著作权保护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46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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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是企业的对外经营时的一种名称,可以代表企业的形象,商号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的商号受到不法的侵犯就等于企业的形象受到损害,企业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那么商号受著作权保护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商号受著作权保护吗

企业商号只是企业的名称,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所以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企业商号受到侵犯时,可依据民法通则或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的法律申请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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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我国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

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三、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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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专利产品能销售吗

法律顾问律师13分钟前回复:

关于没有专利产品能销售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没有法律规定说没有取得专利证书的产品就不能销售了。 判断专利申请是否能够取得专利权,是以申请日为时间节点判断的; 就是说,你虽然没有取得专利证书,但是已经申请了专利,申请专利后销售产品是不会对您的专利申请有影响的。 我们国家并没有规定未取得专利证书的产品,就不能够进行销售,因为没有取得专利证书的产品有很多,我们不能够要求每一个商品都具有专利,所以没有专利的产品对于销售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商标权终止有哪些情形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商标权终止有哪些情形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商业秘密权被侵犯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商业秘密权被侵犯的具体类型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商业秘密权被侵犯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权利的具体种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那些运用互联网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家们,均需严格遵守此项法律中的各项详细规定。 在此基础上,各商家不得借助先进科技手段,如凭借影响消费者选择方向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扰,对其他商户合法提供的网络商品以及网络服务产生阻碍或者破坏作用。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未征得其他商家的同意,即擅自在他们的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投放链接、强制性地引导用户实现目标跳转; (2)采用误导、欺骗或胁迫方式,让用户改变、关闭或者卸载他们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3)蓄意对其他商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行不兼容; (4)其他可能影响或破坏其他商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转的行为。

如何判断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如何判断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如何判断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规定

汇编权”在著作权领域中的法律地位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汇编权”在著作权领域中的法律地位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汇编权在著作权领域中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章体系之中,汇编权被明确地划归为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我们的法律规定全面详尽地阐述了著作权应纳入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的情境情形, 同时也确立了汇编权受他人侵害时,当事人享有通过司法诉讼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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