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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程款由哪个部门管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1 169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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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是用来对工程中的劳动工人们的劳动成果的一种款项。是按照合同规定所支付的款项。工程款一般包括包括应付工程款、已付、未付工程款。应该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期间内将工程款付清。那么如果欠工程款由哪个部门管?接下来,就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欠工程款由哪个部门管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工程款:

工程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那么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呢?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欠款纠纷的解决策略

1、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年息可达百万,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承包商损失。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2、及时主张权利

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说。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3、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三种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施工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当发包人屡屡失信时,双方已不具备合作基础,承包人应当果断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发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故可依据《民法典》566、577、584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4、理性运用《民法典》807条

根据《民法典》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又一利剑,其效力还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有力保护承包人。但其局限性亦令人望而却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无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而政府工程是最大拖欠者;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消费者大都采取按揭方式付款购房,当工程竣工后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之时,房款已全部付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发包人拖延决算或决算时限过长将超出行使权利的期限。

5、运用政府、舆论和民工力量

有政府介入和领导关注,解决工程欠款已经屡见不鲜,这是及时、有效且简便的清欠方法,承包人应当设法利用;另外承包人应当及时将失信发包人通告当地政府,由政府处罚和曝光。舆论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无冕之王,将拖欠事实见于报端、亮于荧屏,可以引起广泛关注,可有力推动清欠工作。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当代中国,民工集体静坐、上访、示威不失为方便快捷之策,但是必须防止事态恶化。

6、利用多种途径收回欠款

建设工程周期长投资大,提起诉讼耗事耗力且结果难卜,故协商调解是解决纠纷之上策,不仅能够及时收回欠款,还能为再次合作奠定基础。承包人可以不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换取及时清偿欠款;可接受发包人的经营产品、生产投资、库存材料、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实现债权;还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转让、债权贴现等方式收回欠款。

7、聘请法律顾问

工程款往往与合同漏洞、质量纠纷、签证索赔、违约责任密切相关,聘请专业律师不失为高明之举。专业律师可以审查合同条款、评估合同风险;可以为企业决策出谋划策、为员工法治培训;可以动态监控合同履行,及时解决纠纷;可以指导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可以及时收集证据,为调解诉讼奠定基础。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欠工程款那个部门管相关资料。综上所述,如果有拖欠工资款的情况,一般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工程拖欠的诉讼时限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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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如何预防拖欠工程款
什么是工程款的优先权
工程款的支付流程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
[2]《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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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转包在法律层面的许可性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程转包在法律层面的许可性 在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明确表示,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非法转包。 而所谓工程转包,即指工程承包方在竞标成功并签订合约之后,并未切实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应尽职责及义务;未经发包方的积极认可与批准,擅自将其所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全权转让予他人,或即将整项工程肢解为若干部分,然后分头委托给多个不同的承包单位负责经营,且完全不承担由承包工程引发的技术、管理、品质以及经济等方面的任何责任的行为。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发包人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第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含哪些款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作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保障施工所需的工作条件。 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的基础条件,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 3、发包人中途停建、缓建或变更设计的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 5、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6、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工程质量、期限交付建筑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 2、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应妥善保管。 3、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1)承包人可以申请哪些施工索赔 承包人可以索赔的施工赔偿包含以下内容: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所造成的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损失;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返工、工作量增加造成的损失。

固定清单价合同结算增加了量,合同约定增量部分按约定单价为结算依据,但发包方不配合结算诉至法院后申请司法造价鉴定那计价依据按合同约定计价还是其它?

任浩浴律师1小时前回复:

当发包方不接受承包方提出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清单单价进行增项结算,并在诉讼过程中拒绝配合结算,承包方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造价鉴定。此时,法院受理后,通常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增项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在司法造价鉴定中,计价依据的确定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 **合同约定**:首先,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增量部分按原清单单价计价,鉴定机构会优先尊重这一约定,除非合同中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2. **实际施工情况**:鉴定机构也会结合实际施工内容、工程变更单、签证资料等,核实增量部分是否符合原清单项目的特征和范围,以此来判断是否适用原清单单价。 3. **市场行情与公平原则**:若出现合同约定不明或无法适用原有单价的情况,鉴定机构可能参照同期、同类工程的市场价格,或者基于公平原则确定新的计价标准。 综上所述,司法造价鉴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要依据是合同约定,但在合同约定不清或难以适用的情况下,会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和公平原则确定计价依据。最终的计价依据需要由法院审理并结合鉴定报告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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