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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不是劳务合同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1 652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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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为业务经营需要可能会招聘一些非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每天工作的时间不是8小时,而是4小时以下,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招聘非全日制员工的时候也要签订合同,那么,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务合同吗?下面华律网小编给您介绍相关知识。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务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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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是劳动合同,但双方可以约定口头协议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种弹性工作制度,也被称为小时工。指的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属于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过程的控制。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劳动者支出劳动的过程和形式不受用人单位的控制,即双方具有平等性,适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是由用人单位的控制来实现的,即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主管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行使处罚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不超过15天。而全日制用工是以月为计薪周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67个小时。

二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一般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是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则对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更多的限制,而且许多情况下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不是劳务合同,企业在使用非全日制员工的时候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遇到问题的可以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会为您带来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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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时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些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为什么不能约定试用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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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关于总公司能否就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提起诉讼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总公司能否就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提起诉讼 关于此项问题,我方可明确表示,如分公司掌管的合同存在任何问题,我方有权提起上诉。 纵然分公司并未获得法定的法人资格,无法独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要能依法设立经营,并且成功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分公司仍可行使诉讼权,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法诉讼主体。 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我方还是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的最终法律后果,都将由我们公司负责承担。 具体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款规定,公司可依法申请设立分公司。 在设立分支时,须向公司注册官进行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 由于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在诉讼中其民事责任是否落实应由我们公司承担。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若想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先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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