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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给付时间的争论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2 37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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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给付时间之争

在一份完整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给付时间也应该是明确而又具体的,本不应产生争执。而本庭受理的北京三友通达公司诉刘鹏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便对租金给付时间产生了争议,双方争执点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了一份搬迁协议(因涉案租赁场所面临拆迁)约定:出租方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责令承租方从即日起搬迁,限期一个月(截至2005年11月18日),自2005年7月1日至搬迁之日止,房屋租金及水费于搬迁之日一次性付清。直至2008年,上述租赁场所仍未被国家拆迁,承租人也未从承租场所中搬迁。承租人刘鹏拖欠租金至诉前。后北京三友通达公司因刘鹏拖欠租金致使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而刘鹏则辩称其并未拖欠租金,只是双方约定的给付租金的条件尚未到来,故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即租金的给付时间。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在搬迁协议中约定租金在搬迁之日一次性给付,结合双方对搬迁期限的约定,承租人刘鹏应在2005年11月18日之前搬迁。但从之后实际情况的发展看,上述地方并未拆迁,故该搬迁协议对双方并未有实际约束力,现刘鹏主张须在搬迁之日一次性给付租金的抗辩缺乏事实支持,最后,我院认为在该案中双方仍旧应履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给付时间的约定。被告刘鹏拖欠租金即构成了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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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被履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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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法律效力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41分钟前回复:

关于不当得利法律效力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为:受损失的人可以依法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并可以请求得利人赔偿损失,但是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则不承担返还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合同履行完毕可以撤销吗

法律顾问律师44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履行完毕可以撤销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可以的。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只要符合合同可撤销的条件,即使履行完毕,也可以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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