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 办事直通车

您的位置:华律网首页 > 办事直通车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6 2931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华律网

淄政发〔2003〕1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均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外国或港、澳、台资企业以及外埠企业驻淄机构在本市具有营业执照的,均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九)职业康复费;(十)辅助器具费;(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第七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每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不足支付的,由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垫付。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二)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三)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第十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率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本市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燉T4754-2002),将本市各种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第十三条全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第十四条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可以在1-3年内适当调整企业的缴费费率。其中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工伤保险费率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凡统筹范围内的企业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经办机构核定本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并填报《淄博市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经办机构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行业基准费率进行核定;企业《营业执照》中有多种经营项目的,按其中经营项目的第一项确定。第四章工伤认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四)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五)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六)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八)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九)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第十九条职工一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职工一方提供的有效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二十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无特殊情况超过30日提出申请的;(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三)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没有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四)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五)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发现确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可以下达决定书不予认定。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时,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接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伤害部位。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认为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同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就近实施抢救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第二十六条劳动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任务:(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三)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五)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每年调整一次。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和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以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如上述资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第二十九条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内。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90日内,未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第三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时间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准。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适用于复查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10级或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逾期未提报工伤待遇核准材料的,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第三十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30日。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由医疗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十八条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的,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职工。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用人单位的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清偿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没有清偿能力的用人单位资金筹集办法另行确定。第三十九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工伤职工在复查鉴定期间,仍按原劳动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伤残津贴的计发以复查鉴定结论时间上月的本人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还有疑惑?27万注册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立即咨询
3318位用户正在咨询
推荐律师:成都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特邀律师:
肖直清律师 四川成都

肖直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参与了众多民事案件工作至今已有三位数以上,有着丰富的民事案件经验,律师执业后也善于多角度、全方位思考案件,从案件本身出发,灵活运用自身专业法律知识,根据个案特性充分收集证据和准备诉讼思路,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秉持“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是实现自身的价值”的执业理念,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竭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案件。详细>>

在线咨询
  • 工伤保险待遇及业务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2024-01-1589472

    用人单位在员工受了工伤以后公司应该尽快帮员工办理工伤赔偿手续,比如进行工伤认定,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员工受了工伤公司怎么办理工伤保险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 202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有哪些

    2022-12-16287074

    《工伤保险条例》很显然就是对劳动者工伤方面做出规定的一个规定,对于遭受了工伤的职工而言,了解清楚该条例的内容,其实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很有帮助到的。下面华律网小编带来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供你参考阅读。

  • 工伤保险报销需要哪些资料

    2022-12-1672072

    一、报销医疗费应携带资料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3、《......更多关于工伤保险报销需要哪些资料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2022-12-0774670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待遇一览表,更多关于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2022-12-0714011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更多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残疾证

    2018-04-08

    残疾证即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目前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将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残疾证办理条件、流程、材料,残疾证有什么用,残疾证查询等相关的知识,欢迎阅读。

办事直通车
  • 工伤保险赔偿的计算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及治疗所花费的费用等;工伤保险可报销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关于工伤保险计算方法,工伤保险可报销哪些费用的问题,我们的律师团队始终秉持着正直、公正、诚信的原则,为每一个客户提供尽心尽力的服务。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工伤保险计算方法,工伤保险可报销哪些费用工...

  • 关于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怎么报销的问题,法律并不遥远,华律平台律师团队会站在您的角度,为您排忧解难。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怎么报销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

  • 工伤保险中规定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药费是可以报销的。一般情况下,除自费药物和进口药外,其余均可报销。关于工伤保险中规定的哪些医药费是可以报销的的问题,法律并不遥远,华律平台律师团队会站在您的角度,为您排忧解难。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工伤保险中规定的哪些医药费是可以报销的工伤保险中规定所需费用符合...

  • 关于工伤保险报销的范围有哪些的问题,我们的律师团队始终秉持着正直、公正、诚信的原则,为每一个客户提供尽心尽力的服务。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工伤保险报销的范围有哪些《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

  • 关于工伤保险如何报销及报销比例是多少的问题,法律并不遥远,华律平台律师团队会站在您的角度,为您排忧解难。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工伤保险如何报销及报销比例是多少?一般工伤报销为100%。具体报销方法如下:1、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

  • 工伤保险报销程序: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持工伤职工的身份证件、医疗费用凭证以及相关文书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赔偿,通过审核后按核定数额发放。关于工伤保险报销程序是如何的的问题,法律并不遥远,华律平台律师团队会站在您的角度,为您排忧解难。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工伤保险报销...

  • 关于工伤保险可以报销什么项目的问题,法律并不遥远,华律平台律师团队会站在您的角度,为您排忧解难。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工伤保险可以报销什么项目?工伤保险可以报销以下项目:1、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不能自理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3、住院伙食补贴;4、统筹区域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5、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设备所需的费用;6、因...

  • 关于工伤怎么报销工伤保险的问题,我们的律师团队始终秉持着正直、公正、诚信的原则,为每一个客户提供尽心尽力的服务。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工伤怎么报销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